4、申请取保候审权。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
51条至第
60条的规定,如果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其本人、其法定代理人以及近亲属可以聘请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律师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直接代为申请,也可以协助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办理。根据六部委《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按照规定应要求侦查机关在提出申请起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如果不同意的,律师有权利要求侦查机关说明理由,并且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三、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及作用
1、诉讼地位
《
刑事诉讼法》第
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也就是说,公诉案件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才是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律师参与侦查阶段的权利和范围,却没有赋予律师在这一阶段相应的身份和地位。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律师在侦查阶段不能称为“辩护人”,而只能称为刑事代理律师或者刑事咨询律师。由于律师在侦查阶段没有“辩护人”的身份,使律师在参与这一阶段的刑事活动以及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受到了很大的局限,只有在即将修改的
刑事诉讼法中,从立法上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辩护职能,才能确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