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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化:对物的自由与对人的自由

  
  四

  
  “在福柯看来,非独监狱才是监狱,整个人类社会本身在实质上也是一座监狱——福柯的这一惊世骇俗的论断似乎很难令人接受,因为我们感觉我们在社会中是自由的,尤其是在民主社会中就更是如此,社会怎么会是监狱呢?福柯的理由是:人们只所以没有感觉到社会是监狱,是由于在社会和监狱之间有一个不易察觉的连续的过渡,使我们感觉不到两者的一致性。监狱的根本制度是等级、规训、惩罚、监视、奖励,而罪犯的义务就是服从。”人类社会何其相似乃尔!家庭、学校、单位、医院构成了对人自由的变量和函数——一种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与自由相对立和博弈的权威,犹如和汽车的油门相对立的刹车器。人总是生活在家庭、单位、各种共同体中的,这些组织除了拥有服务于整个社会的规则之外,还有自己的具体规则。家长、老师、领导、医生、朋友,一个个都是变相的法官与警察,在判定着你的行为包括言论是否合乎各种规则。难怪有日本学者指出:那些呆在真正监狱里的人,是想从社会这座大监狱里逃出去的人。可是,他们却逃到了一个更小的监狱里,比在大监狱里更不自由、更不舒服、更不幸福。(严春友,2009)

  
  帕斯卡尔说:“人是一棵能思想的芦苇。”拉·梅特里说:“人是机器。”笛卡尔说:“我思故我在。”斯宾诺莎说:“因为我们希望实现幸福,所以我们才克制我们的情欲。”这些大师都指出了人的对人自由必须合理、客观地面对权威与规则对那种“不受任何拘束的”自由概念的否定。这不是消极,恰恰相反,这是积极、乐观的人生的基本哲理!

  
  五

  
  那么,法律与对人自由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我们可以用一句最简单的话来概括:法律就是对人自由的边界!正如孟德斯鸠所言:“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正因为如此,法律在人类的任何时期都是以一种合法的暴力明确人的自由边界的手段和方式:法律禁止任何危及他人合法自由的“无拘无束状态”的存在,法律反对任何藐视与冒犯公益和公意行为的发生,法律实质上是在保护自由的名义下的强迫手段与压制性力量,这就是法律的全部价值和意义所在。因此,法律中的自由权利与不自由的义务,总是构成同一枚硬币的两面,如同车之两轮、鸟之两翼!

  
  在法理学上,自由的权利与不自由的义务从来都是等值的,绝对不是偏颇的和片面的只承认自由而不承认不自由。例如,法律要求任何人在行使对人自由的同时,也必须同时恪守不自由的义务:人有获得工资的自由,但是也必须付出劳动的义务;孩子有获得父母抚养的自由,但是也必须支付赡养父母的义务。在法律的词典中,只有权利而无义务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同时,只有义务而无权利的不自由也是不存在的——法律本身即是对人自由的裁判者,其基本的裁判手段就是禁止、限制甚至刑罚。人想获得的自由越多,法律附加给人的义务也就同样地增多。假如说自由是人的收入,那么不自由就是获得自由所支付的对价,二者互为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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