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约在数万年乃至数千年前,早期人雷是可以以自己的同类为食物的,这一点在非洲以及南太平洋诸岛的原始部落中可以得到证明。这种状态下,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所行使的“将其当做食物吃掉”的自由是没有道德和法律约束的,更没有什么爱的约束,这可称得上是“对人的自由”的极端化表现——无拘无束地猎取任何可以果腹的食物,甚至同类。后来,人类逐渐从鬼魂崇拜中产生了不食人肉的禁忌,(马林诺夫斯基等),这构成无拘无束的“对人自由”的初始限制与否定。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否定“吃人肉”的禁忌在事实上构成了人类社会的“元规则”——人不得互相为害。这一元规则不仅仅使得人类开始步入互助互爱的原始文明阶段,而且很可能直接构成人类最伟大的精神发明——道德与法律——的最初萌芽。随着时代的进步,人类的禁忌逐渐增多,习惯与习惯法随之产生,法律也开始在距今大约4000多年前开始出现。人类不仅在“食”的方面放弃了以同类作为食物的自由;同时,在“性”的方面,人类也逐渐排除、放弃了与自身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性关系,从群婚制走向对偶婚,然后走向一夫一妻制。人类开始推举部落酋长,尊崇权威、实行号令统一的集体狩猎、战争、迁徙等活动。部落里开始出现会议制度,人们在会议中制定部落的习惯,酋长也开始发布命令。人类在这种自我限制的活动中开始聚族而居、开始社会分工:在狩猎、捕鱼、采集的过程中逐渐产生了畜牧业与种植业的分工,由不同的人从事生产,强壮者去打猎和捕鱼,女性主要负责“圈养”动物与种植业等产业,于是,女人逐渐放弃了与男人一起出门打猎的自由;而男人也逐渐排除了别的男人与自己的“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自由(同时也不与别的女性发生性关系),使得自己成为自己孩子确定无疑的父亲。部落逐渐演变为部落联盟,联盟首领的权威又压制了部落、氏族的自由和任性。后来,国家与法律在部落联盟的基础上建立起来,要求人们必须服从统一的、普遍有效的行为规则,于是,人类逐渐懂得如何利用规则、法律、习惯处理彼此的关系。到了资本主义时期,人们通过向少数人让渡自己的自由和权力组成政府和议会,这些政府和议会又颁布了数不清的法律来限制人的自由:小到如何给孩子起名字,大到纳税、服劳役和兵役去履行法定的义务、贡献个体的金钱、汗水甚至生命给国家或者集体——正因为如此,伟大的思想家卢梭才说:“我愿意自由地生活、自由地去死。也就是说,我要这样地服从法律:不论是我还是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束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