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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化:对物的自由与对人的自由

  
  客观地看,以赛亚·柏林的这种分类仅仅是一个位阶意义上的划分,它不仅无法回答卢梭的问题,也不能包含“自由”这一范畴的全部外延——甚至会在哲学上导致一个巨大的缺陷:这种单一的、位阶式的划分忽视了一个真理:客观世界的必然性往往是任何“自由人”都不可克服与不可超越的客观藩篱。例如,人人都想长命百岁,但是人终究是要死的,前者属于“自由”范畴,而后者属于“必然”范畴。换句话来说,无论是任何人,想做一个长生不死的人(达致积极自由)都是不可能的;同时,任何人想免除自然规律对自身生命的“强制与干涉”(等待消极自由)也是完全不可能的。

  
  这种对真理的忽视现象之主要原因在于:以赛亚·柏林仅仅把“自由”看做是对人自由,而没有把自由同时也看做对物自由,这种虽然“片面正确”却在整体上不完整的分类方法导致了他的论述欠缺科学意义上的完整性和全面性。

  
  三

  
  那么,我们研究对物自由和对人自由又有什么价值呢?或者说意义何在呢?我以为,从直接的意义上,我们可以回答卢梭的疑惑。从间接的意义上,我们可以廓清人类两种不同自由的真正外延,重新认识和对待权威、法律以及政府对于我们的社会与政治自由的博弈关系,理性分析作为对人自由的社会自由的真正意涵与制度建设。

  
  回到卢梭的问题上去。作为现代人,我们似乎可以这样回答他:自以为是一切其他生命或者客观物质主人的人,反而是一切其他生命或者客观物质的奴隶。这种变化的形成过程总是体现了一个“对物自由”对“对人自由”的“异化”规律。这个规律在三个维度(向量)上展开:首先,人的“对物自由”随着科学技术的发达而日益提高;其次,人的“对人自由”随着人类道德伦理生活以及权威和法律的出现而日益降低;第三、人类的对物自由与对人自由发展的关系是不同步的,甚至在许多方面是逆向的:在自然界中,人的自由程度越来越高;在人类社会中,人的自由程度则越来越低。

  
  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中,人类以认识、改造和利用其他生命与物质的方式实现着自己的对物的自由,这种自由在获得近现代自然科学与技术的助推后获得了突飞猛进的提高与发展,为人类造就、奠定了广泛的物质利益保障,满足了人的物质需求——在自然界中,人的自由程度获得了空前的提高——对此,我们无需多加论述与证明。

  
  但是,在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中,几百万年以来的人类发展史告诉我们:一部人类社会文明的历史,其实就是人类逐渐限制、缩小、规范着自己的自由的历史。人们用禁忌、道德、风俗、习惯、法律、意识形态等等外在规范约束自我兽性、限制个体的欲望自由,从而使得人类摆脱了兽性与蒙昧,逐渐走向文明。对此,我们既可以以人类食物构成的演变来证明,也可以用人类的性行为制度的变迁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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