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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坏人说好话还是替坏人说真话

  
  三、刑辩律师执业风险存在的原因

  
  1、历史原因。在我国的历史长河中,被儒家思想固化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一直视律师(讼师)为唯恐天下不乱的罪魁祸首,遭历朝封建集团摒弃,一直处于社会政治生活的最下层。解放后的新中国政府十分重视司法制度的建设,由于中国长期计划经济的国体,律师不可能成为社会的精英集团,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世界大贸易融合的时代背景,律师是“正义化身”,律师是“和平使者”的认识,以及党中央认为律师队伍是国家重要的一支政法力量的评价,彻底让律师站了起来。

  
  2、立法滞后,造成律师权利缺失和不到位。《刑事诉讼法》修订已近十四年之久,国家的经济、政治制度都有了很大变化,早已不合时宜;新修订的《律师法》不可能对国家司法刑事诉讼程序全面修正,无限制会见权就是一例,法律出台而中途夭折,剩下的诸如律师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等律师执业权利也因为修法不同步,无奈还保留当初作出的种种限制条款,再加上刑事案件的林林总总、复杂多变的客观实际,致使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难于预料的各种艰难险阻,稍有不慎,便会遭致牢狱之灾。

  
  3、司法机关的傲慢和歧视因素。作为法律职业者的警察、检察官、法官一方面肩负着追究犯罪、惩罚犯罪,保一方平安的重任,另一方面有正确适用法律的义务,在现实中,主导力量还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快定罪量刑。当辩护律师以“犯罪分子”代言人的身份与司法人员分庭抗争的时候,当一些律师故意歪曲事实,不负责任的“放空炮”或纠缠与案件没有多大关系的细节时,极易容易激发司法人员对律师的反感,久而久之对这样的律师会抱有成见,个中原因不外乎司法人员的官本位意识过强,作为国家专政的工具,有强大的国家公权力作为后盾,一种职务上的优越感表现强烈;第二个原因是司法工作者鄙视辩护律师唯财之上不讲职业道德,当然司法人员存在对律师群体的一种误解,不否认现实中有一些律师靠坑蒙拐骗鱼目混珠在律师队伍中,败坏了律师的纯洁性。

  
  四、刑辩律师执业风险防范

  
  中国刑辩律师的处境正处于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全面尴尬的局面,刑事辩护提交证据或者做无罪辩护还存在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从业内来说,各省市物价主管部门对辩护取费尚有最高限额的限制,再加上辩护是律师的垄断业务,在法律工作者只能望洋兴叹而不能争食的良好局面下,凸显的却是其反面效应占了上风,大量的低端律师为了生存拼命降低辩护费用来争揽“生意”,人为地取得不明真相而急需辩护服务需求者的委托,低价位获得的只能是低档次的服务水平,甚至是廉价的拼凑产品,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有时候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因素,让当事人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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