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律师的阅卷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新修订的《
刑事诉讼法》第
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这些法条大量用了“可以”给辩护律师阅卷权加了诸多限制条件,在现实中,有些法院的法官在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时,拿此条款作为依据限制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制,不提供音像制品证据,不允许核实证据原件,职务犯罪的财务帐薄以企业秘密为由不向辩护律师开示等。
二、刑辩律师存在的执业风险
1、最大的法律风险是我国《
刑法》第
306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律师所得证据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有出入时,因为犯罪主体的特定化,律师又往往被怀疑为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据统计,自这个条款使用以来,已有上百名律师因此罪名锒铛入狱,失去了继续从事律师执业的权利。
《
刑事诉讼法》第
38条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入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如遇到所会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变供述,尤其是别有用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调转枪口指控律师,辩护律师十有八九会掉进这口陷阱里。
2、律师的人身权利难以保障,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与人民警察、检察官、法官一样,同属于法律职业者,同样肩负着捍卫国家法律尊严,维护司法公正的神圣使命,应该建立律师辩护豁免制度,职务行为不受法律追究。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律师在司法程序中却始终处于弱势,经常遭到司法人员的误解和憎恨,甚至遭到打击报复,人身权利难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