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辩律师的具体工作中比较突出的困难集中体现在以下几点:
1、律师取证难。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执业的保障,是辩护律师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前提和基础,是辩护律师能否与控方处于同等诉讼地位的标志。然而,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第
37条却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在司法实践中,证据对案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法律规定律师调查取证必须经被调查人同意和司法机关的批准,分明在赋予律师调查权的同时也赋予了被调查人和司法机关的拒绝权,这样的规定不如不规定,对辩护律师开展工作是极其不利的,很难在现实中取得有力证据,而满足辩护需求,对被告人无疑也是不公平的。
2、律师会见难。撇开《
律师法》不说,《
刑事诉讼法》第
96条规定: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不能以侦查阶段需要保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案件拒绝律师会见。可是,公检两家就是以种种借口阻挠律师会见。即使经多次要求获准会见,公检两家对于律师会见的时间和次数规定也十分严格,一般规定律师会见时间为半小时,会见次数仅为一次。再次要求会见的,大多不予安排。有时律师会见时,司法人员还会全程“监护”。按照《
刑事诉讼法》96条和中央“六部委”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律师有权向当事人了解案情,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可是,在办案过程中,许多地方一般都要求律师会见时不得谈论案情,律师在侦查阶段只能向犯罪嫌疑人简单了解一下其所涉嫌的罪名,根本无法进一步了解和案件有关的一些具体情况,以致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无法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