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坏人说好话还是替坏人说真话
王建胜
【全文】
替坏人说好话还是替坏人说真话是辩护律师需要取舍的一种辩护方式,也是备受世人广诟的话题,“好”与“坏”的矛盾转化正是刑辩风险之所在。
现代法制的中心点是保护人权,相比于辩护权而言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等权利似乎更为突出,但这些权利在被强制羁押的特殊时期辩护权反而更加显著出来了。正是这项权利不是社会的主流权利,被人们长期忽视了,随着国民人权意识的觉醒和网络自由抒发民意的功能,确定了辩护权这项重要人权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体系中的作用到了应该为其正位的时机了。
1996年《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庭审方式由“纠问式”改为“控辩式”,增强了庭辨中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制度的改进直接促进了控辩双方在刑事辩护业务上提高专业知识、基本技巧水平;将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从开庭前七天提前到侦查阶段,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大量杜绝了野蛮侦查现象,减少了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体罚犯罪嫌疑人案件的发生,有效降低了冤假错案的数量;确立辩护律师有权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始调取证据的制度,可以让辩护律师真正施展开辩护才华。可以说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当时是一次突飞猛进的司法改革举措,让当时的六万名中国律师欣喜若狂,可是,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的处境举步维艰,大量的优秀律师被迫离开刑事辩护之路,只有少量的执着律师坚守这一块神圣之土,等到了2007年《
律师法》的修改颁布,本应该是对中国刑事辩护制度引发实质性影响,却不仅没有推动,反而出现了严重倒退,让十五万律师痛心不已。正如一位著名撰稿人所言,辩护律师就像戴着镣铐的舞者,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极其尴尬的角色。
一、刑辩律师的执业现状
现在的刑事辩护已不像文化大革命时期被排斥在刑事司法制度之外,也不是1996年3月17日修改
刑事诉讼法之前只充当刑事诉讼中的一个插曲了。的确一个准备充分、口才和智慧双佳的辩护人是能博得法官、检察官的折服的,现今的辩护价值不仅仅体现在成功辩护之上,更多的是灵活运用现有的法律依据,让其转化成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利和辩护资本,尤其是独立收集、取证得到的具有科学价值的鉴定结论,或者独特的取证思路和证据线索,并以此到得到有利新证据,这些均可称得上辩护资本,让这些“金子”去发光,影响和改变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再认识、再感悟。辩护律师提前介入不能停留在对时间的富有层次,也不能停留在依据法院的卷宗材料发表几点有限的辩护意见的层次上,律师辩护成功还是要依赖取证这一中心环节上,把精力多多用在调查取证方面。这样做的必然后果就会出现一个两难困惑,辩护重点放在无罪、罪轻的证据调查取证方面,势必出现和指控证据出现对立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律师甚至会被追究故意诱使证人改变证词罪。所以说,如何避险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这涉及到万千辩护律师的职业荣誉和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