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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撤回问题探析

  
  由于“否定说”、“肯定说”、“审查说”都不为法律所明确,破产过程中的破产申请撤回权问题,只能是理论上探讨,实践中探索。考量司法实践的趋势和需求,是以允许破产申请人撤回更加有利于审判,顺应于市场。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可这一权利,为避免操作失去统一性,影响司法权威,因此有必要统一规范。

  
  限定主体。具有破产申请撤回权的主体只能是原申请主体,原为债务人申请的则为债务人,原为债权人申请的为原债权人,其他主体没有撤回权资格,同时亦不能赋予审理机关有建议撤回权。

  
  审查动机。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准许,不具当然性,撤回理由要受制于法院的审查,撤回理由成立并为相对方通过法定形式表决认可;同时法院还要重点审查申请人的撤回动机,债务人申请撤回,要防范是否以撤回方式逃债,规避法律责任;债权人申请撤回,要审查是否存在债务人与申请人债权人达成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串通,如有上述行为,法院应裁定不准许撤回。

  
  明确条件。申请撤回的成立条件可从三方面规范:一是破产受理后,经人民法院审查债务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破产条件的”可以让其撤回申请。《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对驳回不服的可以上诉。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对人民法院审查理由不接受,法院理应行使司法职权予以驳回。但在此种情形下,如果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对人民法院审查理由表示接受,并提出撤回申请,能否准许撤回,《企业破产法》上无明确规定。法院既然对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破产申请可以采取驳回方式处置,法律却对申请人的撤回方式既不明示可以,又不禁止,暗含排斥。正是这种模棱两可,给法院以操作空间,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确认撤回方式。根据破产程序操作惯例,《破产企业法》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处理。民事诉讼中,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动员当事人撤诉,当事人坚持不撤诉的再行使司法审判权,驳回起诉。在破产程序中,完全可以借鉴此种做法,破产受理后,法院审查认为债务人申请破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审查理由申请人表示接受并提出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这既符合诉权自由处分的民事法律原理,又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特别是在当今社会普遍存在对法院不信任的状态下,允许当事人撤回申请,法院在社会矛盾中得以自我解脱;二是重整状态下,可赋予当事人撤回权。《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通过债权人会议确认的,法院批准执行并公告终止重整程序。破产过程中的重整,仅是破产程序中的单一环节。“终止”,在民诉法和刑诉法上的意义,是结束全部审判程序,但在破产法上并不意味着终结破产程序,仅具民诉法和刑诉法上“中止”诉讼之意义,在有法定情发生时,破产程序自行恢复,进入破产清算还债。其理论上的思考是,法院还要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如债务人不能按重整计划执行,经债权人申请,法院还要启动破产程序,破产清算还债。问题是,法律没有规定重整的期限,事实上也不可能规定重整期限。企业重生,走上经营正轨,用企业的发展来解决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能用时间表限定。在此情况下,法院破产案件审理的诉讼周期受重整状况牵制,审理周期就会无限制地延长,社会对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效率广为诟病,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威让位和迁就于企业。破产企业能获得重整,法院应灵活行使审判权,对债务人或债权人提请人民法院继续监督的,法院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只终止重整程序,保持监督权,恢复企业市场主体资格,正常经营,直至重整按计划执行完毕,再裁定破产程序终结;如当事人认为不需要人民法院监督执行的,申请人又愿意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撤回申请,终结破产程序。撤回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如不能按照重整计划方案进行企业重整或重整失败,“春江水暖鸭先知”,重整的执行情况必将受到债权人的关注,经债权人一致申请,法院恢复破产程序,直接进入破产清算。这种程序上的尝试,其实在法院执行案件中早已试点,执行中,法院对穷尽了法律措施而不能执行的案件,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的做法终结案件,如果有恢复事由,执行程序经当事人申请再行恢复。实践的效果看,并没有社会负面影响,破产程序中不妨借鉴;三是和解状态下,应允许撤回破产申请。和解方案经债权人会议确认,法院批准后实施, 是双方妥协和平衡的结果,具有强烈的自愿性。对自愿性行为,法院不必行使司法强制权,完全可以终结破产程序,如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行使诉权和实体权利的自由处分,既节约审判资源,又促进社会和谐,市场稳定。当然,不排除和解协议履行不能问题,对此矛盾纠纷,有两种可能方式处理,或重新申请破产,或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四是在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中会出现另一种情况,法院应该做出特殊考虑。破产申请是某单个债权人申请的,其他的属于登记债权人,构成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对破产事宜的表决权,如果经债权人会议一致同意接受债务人的重整和和解方案,或全体债权人放弃或减少债权受偿权,共同支持该企业起死回生,全体向法院提出撤回破产申请,终结破产程序,法院无疑应该同意债务人或债权人撤回破产申请,终结破产程序,法院不能因为没有法律规定而不接受这类撤回申请,那样何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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