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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住宅不可侵犯权

中国近代住宅不可侵犯权


张群


【全文】
  
  一、近代宪法对住宅不可侵犯原则的确认

  
  一般都认为,作为宪法权利的住宅不可侵犯权是普通法“每个人的住宅是自己的城堡”(Everyone’s home is his own castle.)传统的延续,主要针对的是公权力的侵犯。从清末立宪开始,历部宪法草案以及正式颁布的宪法都确认了住宅不可侵犯的原则,不过具体行文上有所差异,也有一些很重要的争论。

  
  笔者见到的最早介绍上述原则的是光绪三十三年正月印行的一本宪法著作《中外宪法比较》。作者首先介绍了“家宅自主”的历史起源:

  
  “英人有言曰:各人之家,各人之城郭也。意盖谓家者,无城壁以围之,无城堑以界之。既不庄严,复不壮大,渺然小也。然而人居于是,虽帝王不敢滥入焉。故谓之城郭。一私人之家,其尊而不可犯如此也。故今之立宪国,皆以此权载之于宪法,不许滥入家内之门户,不许妄拘家内之眷属,不许强取家内之财物。”

  
  然后作者列举了世界各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最后作者又回到中国历史。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引用最为常见的《周礼》和汉律、唐律上“夜无故入人家”的资料外,作者特别指出,“人民各私其家”、“保家宅自主”观念的出现,是因为“民当乱世,失家宅自主之权,故各思自保。”作者感叹说:“国之不存,家将焉附?知家宅失其主权为可痛,盍先群力以保此国家之主权哉!” 这不免夹杂了一些作者个人的不正确认识,但也可以看出当时国家和民族命运的岌岌可危所给予知识分子个人的沉痛刺激。

  
  宣统年间一份私人起草的《中国宪法草案》规定:“中国人民除法律限制外,若不受许诺,其家宅有拒绝他人侵入及搜索之权。”起草者解释说:

  
  “无故不得侵入搜索等事,中国法律固无不然,所痛者一般贪污州县或巡视乡里,或勘验案件,纵差殃民,不一而足。除原告与被告应遭灾祸外,凡附近民家,亦无不煨自侵入,借端讹索。穷愚拒之不敢,听之不甘。故凡地方闻有是事,辄先期相戒,率家人避,偶有避之不及,则如遭劫然,粒粟寸草,为之一空。吁!我人民果无权乎哉?抑州县官有以蹂躏而剥夺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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