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市场观念与两种民法模式(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民事立法政策内涵之分析
薛军
【摘要】 民法学界存在自然主义的市场观念与非自然主义的市场观念,以及与这两种观念相对应的纯粹私法性定位的民法模式和非纯粹私法性定位的民法模式。其中,纯粹私法性定位的民法模式在意识形态、价值观立场和社会政策方面的“中立化”企图,及其形式主义和技术主义的学理姿态,应当受到批判;作为法律体制有机组成部分之一的民法的立法和理论研究,必须具有更多的政策导向意识。中国民法的立法和理论,需要扬弃对市场体制和民法模式的本质主义和教条化的理解,更加积极主动地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民事立法政策内涵进行持续不断的解读,通过民事立法的理论和实践,参与到有关社会政策的探索和发展之中去。
【关键词】自然主义;非自然主义;私法;民法
【全文】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民事立法政策内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经过30年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探索之后形成的政策选择。这一基本政策的表述本身,具有非常丰富的内涵。延续上文的分析框架,可以分别从市场观念和民法模式选择的角度,对其进行解读。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基本政策,以非自然主义的市场观念为基础,强调市场本身具有可限定性,以及建构具体的市场模式过程中存在的政策性因素。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基本经济体制,它的提出,本身就建立在破除对市场经济体制的一种本质主义、教条主义理解的基础之上。曾经有一段时期,市场机制被认为在本质上就具有某种意识形态色彩,因此与中国的社会主义体制不相吻合。30年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破除对市场机制的这种本质主义解读的过程。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著名论断“市场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乃是对这种市场观念的切中肯綮的批评。社会主义国家之所以能够同样运用市场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就是因为,市场并不具有某种先验的、一成不变的本质,它不过是一种工具,因此能够为各种社会体制所利用。
其次,强调对市场经济给出的“社会主义”这一前提限制,还意味着在另外一种意义上拒绝对其做出本质主义、教条主义的解读。抽象的市场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自在的内涵,作为一种工具,它具有何种色彩,取决于特定的政治决策对具体市场模式所做出的限定。[1]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政策表达,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中国选择了“市场”,而应该看作是,中国选择了去建构“一种特定的市场模式”。这种特定的市场模式,利用市场机制作为经济运行的机制,但是在对市场的功能、范围、结构、价值取向等做出定位的时候,要体现出特定的政策取向,也即体现“社会主义”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