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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市场观念与两种民法模式(上)

  

  再次,“非自然主义”的市场观念,避免对市场机制采取某种带有“本质主义”、教条主义色彩的理解。既然市场具有不可避免的“政治性”,特定历史时期的政治家和立法者可以依据其特殊的意识形态,来塑造符合其利益和价值判断的具体的市场机制,那么就必须承认,在不同的政策导向之下的市场,必定展现出不同的特性,而且这些特性,会随着政治家和立法者的政策导向的变化,发生相应的变化。拒绝自然主义的市场观念,也就意味着拒绝承认一个先验的、标准的、“原型”意义上的市场模式。[20]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非自然主义的市场观念,在根本上就拒绝接受“自由市场——国家外部干预”之类的理论构架,因为这一构架,本身就蕴涵了某种对市场的本质主义的理解,认为市场是独立于国家法律制度建构的自然机制。强调这一点对于法学领域而言,尤其重要。因为恰恰基于这个理论构架,催生了民法领域中的对特定民法模式的本质主义的理解。下文将对此详细展开分析。


  

  一言以蔽之,“非自然主义”的市场观念,就其内涵而言,是对“自然主义”的市场观念的颠覆。它拒绝市场的非政治性定位,认为任何市场模式都是一定的政治选择的产物;它拒绝认可市场在意识形态的层面上具有中立性,而是认为它不可避免地体现出一定的意识形态色彩;在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如何协调和权衡的问题上,完全诉诸于市场竞争机制,这本身就是一个已经体现特定的价值观取向的解决问题的思路。总之,在“非自然主义”的市场观念中,“市场”并不作为一个给定的前提条件出现在政治家和立法者面前,相反,它本身就是一种受到政治、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等多方面因素共同参与塑造的产物。[21]因此,问题并不是我们面前摆着一个市场,然后我们决定是自由放任还是决定对市场进行干预;问题的关键是,我们面前从来就没有一个现成的“市场”,我们可以基于不同的考虑而建构不同的市场模式,所谓的自由放任和国家干预之类,并不是要不要市场的问题,而是不同市场模式的选择问题。


  

  展开对自然主义的市场观念的批评,有一点需要强调:自然主义的市场观念的批评者,并不是市场机制的反对者。主张市场是一种人为建构的机制而非自然生成的机制,这并不是怀疑市场作为经济运作的基本机制的有效性及优越性,而是反对将市场从其赖以存在的历史的、国家的、政治的乃至文化的诸多前提中剥离出来,以一种本质主义的、教条主义的态度去对待它。反对自然主义的市场观念,在根本上就是要揭示该理论以一种中立化的话语策略掩盖其本身所具有的政治和价值观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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