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两种市场观念与两种民法模式(上)

  

  上面分析的自然主义的市场观念的内涵,可以进一步概括为“获得中立性的企图”。[14]这种理论通过强调市场的“自然”性质,试图在诸多方面让市场获得“中立性”:强调国家外在于市场,使得市场获得相对于特殊的国家形态而具有国家中立性;强调市场的非政治性,使得市场相对于特殊的政治抉择而具有政治中立性;强调市场脱离于特定的意识形态,使得市场获得意识形态上的中立性;强调市场超脱于具体的利益判断而能够自动整合各种利益冲突,这使得市场获得价值观立场上的中立性。[15]由于“中立性”在很多情况下同时就意味着不受相关因素制约的优越地位,就此而言,自然主义的市场观念,在根本上就是试图使得市场超越于国家,超越于政治,超越于意识形态和价值判断。


  

  (二)“非自然主义”的市场观念及其内涵


  

  严格说来,“非自然主义”的市场观念本身并不具有建构性,它更多的是作为“自然主义”的市场观念的批评者、反思者而出现。这种观念,并不认同上面提到的,关于市场的性质的自然主义的理论建构,而是认为市场在本质上乃是一种“人为的机制”( locus artificialis)。既然是人为的机制,那么市场的产生、运作和维持就不可能脱离具体的个体或群体的建构、管理、引导和控制,也不可能脱离具体的时代和地域的约束。就其基本内涵而言,这种市场观念强调市场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首先,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基本的经济运行机制,它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特定国家或国家集团出于特定目的的考虑而有意识地建构起来的机制。市场从来就不是一种超历史的自然之物。从发生学的角度,对欧洲的市场经济机制的产生和发展过程的研究,已经无可辩驳地证明了这一点。[16]即使自然主义的市场观念,可以在经济发展的某一特定阶段,寻找到与其理论建构比较一致的历史事实,这也不能说明,这种特殊的市场形态就具有某种超历史的“自然”性质。这种观念,把市场机制在其发展历程中特定前提下出现的某种形态,当作了柏拉图哲学中的“理念”一般永恒不变的“原型”。[17]


  

  其次,市场机制作为一种人为的机制,它的建构、塑造,不可能不建立在特定的政治选择的基础之上。换言之,不可能存在某种外在于政治抉择和立法政策导向的市场机制。“自然主义”的市场观念所主张的市场的“非政治性”在根本上是不成立的。主张市场应该超脱于政治决策而实现自治,为此而要求政治运作在市场领域采取消极的姿态,这种主张,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关于市场机制应该如何运作的,带有明确的“政治性”考虑的选择。事实上,让政治去干预市场,这是一种政策选择;主张政治应该避免去干预市场,从而对市场采取放任的态度,这同样是一种政策选择。[18]从这个角度看,自然主义的市场观念,并不“自然”,它不过是借助于“自然主义”的论证策略,在实质上主张一种特殊的关于市场的政策选择而已。它的特殊之处在于,它是以一种以非政治化的方式来落实一个政治选择问题。[19]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