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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市场观念与两种民法模式(上)

  

  首先,自然主义的市场观念强调市场的非国家性。依据自然主义的市场观念的逻辑,市场机制是一种可以自我生成,自发运作的体制,因此从根本上来说,市场的运作不需要国家的介入,国家外在于市场,其任务最多是充当消极的守夜人。进而言之,作为一种“自然”的机制,市场也不应该受到具有时空特殊性的国家体制的约束,反而可以与特殊的国家体制形成张力,要求后者主动做出调整来与自己相吻合。市场与国家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就如同具有普遍性的自然法与各个国家具体的实在法的关系一样。[10]


  

  其次,自然主义的市场观念,主张将经济体制排除出政治权衡之外。如果说政治活动必然与特定个人或团体的价值观立场、意识形态相联系,那么强调市场的“自然”特征,其目的就是把市场与政治决策分开,使市场相对于政治而获得独立和解脱。对于市场的这种“非政治性”的定位,从政治不得干预市场的角度来看,是对政治本身的范围的限定,是对政治权力的约束;但从市场可以因此而独立于政治,不受政治决策约束的角度看,它又是对市场可以享有某种“特权”或者说是“豁免”地位的承认。[11]关于市场的非政治性定位,其关键就在于,依据自然主义的市场观念,市场是一个自然的事物,服从于其本身的规律,而政治则是基于特定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立场的人为建造之物:如果说“自然”的本质就是超脱于人为的设计、控制、约束,那么将“自然”的市场排除出政治之外,就是顺理成章的。[12]


  

  再次,关于如何处理社会生活中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的取舍、协调的问题,自然主义的市场观念,支持一种自然主义的思路。虽然在社会生活中,个人利益之间、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之间存在难以避免的矛盾和冲突,但自然主义的市场观念认为,如果运用市场作为这些利益的整合机制,那么各种利益的协调、均衡过程,将分享市场本身所具有的“自然”的特性,成为一个自动实现的过程,根本不需要国家(也就是政治)的介入。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将在相互竞争,同时又是相互合作的市场的引导下达到均衡。在这一过程中,群体的利益会自然地得到实现。既然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会在市场中自然地实现均衡,那么利益权衡和取舍问题,就是一个与特定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立场无关的问题。这就是市场在解决利益冲突问题上的非意识形, , , 态性,或者说是价值观中立的基本内涵。[13]它的言外之意是:放心地将相互冲突的各种利益如何协调、平衡的问题留给市场机制,我们会得到一个皆大欢喜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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