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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最高法对孙伟铭案新闻发布会的不适宜

  
  我们知道,最高法对在具体案件中如何适用法律,有权作出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第2条第3项“讨论、通过院长或副院长提请审议的司法解释草案。”和第4项“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司法解释和案例”的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是最高法审判委员会的职责,并且应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据以前的惯例,什么时间、哪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文号是多少,应该一应俱全。一个乡镇、一个县级机关发个文件,都得讲格式,何况是最高可以判处死刑的司法解释呢?我真的不知道,法院要引用该规定时,如何是好?总不至于写下“根据2009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黄尔梅在新闻发布会的发言,判决如下:×××犯以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样的判决吧。所以,我认为,以这种方式出台“司法解释”,不说它不严肃,至少也能算是不适宜呀。

  
  四、“在与这样的犯罪作斗争方面,社会政策比刑罚及有关处分的作用要大得多”(见李斯特《德国刑法学教科书》P12—P13,徐久生译)。重刑不是解决“醉酒驾车”问题的唯一方法,甚至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刑罚重重刑、重刑重死刑”与现代刑法的发展趋势格格不入。

  
  成都醉酒驾车猖獗,原因有三:一是大家都不觉得醉酒驾车是不道德的,社会文化能容忍醉酒驾车;二是醉酒驾车者能通过“勾兑”不被罚款,不被扣分,更不用说拘留了;三是交警察放纵违章,或者交警制造违章(如隐蔽安装电子眼、经常变更单行道),有违章才有罚款、才有高福利。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一是坚持“孙案”以后施行的严查,不给醉酒驾车者留侥幸空间;二是坚持查到酒后驾车的,一律行政拘留15天;三是大张旗鼓地宣传醉酒驾车是不道德的行为;四是对被“勾兑”的警察严格行政处分。“孙案”之后这段时间,由于交警查得紧,且一律拘留15天,我周围平时醉酒驾车的朋友,再也没有一个敢酒后驾车了,效果非常明显。

  
  法院不能包打天下,重刑不能包医百病,死刑的威慑力也是有限的。

  
  五、最后本人陈述一下对孙伟铭案处理措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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