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27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按通说,是行使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最高法的监督和上级法院的监督,应通过案件的上诉审、提审的方式来实现,而不应通过下达判决指示来实现。监督不是越俎代庖,将“审”权和“判”权分割,审权仍归下级,判权收归自己。法律将审判两权合一,是有道理的,审是过程,判是结果,审的法院能最直接、最充分了解案情,由审的法院来判,才能做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先行请示,按指示判决,好像与
宪法精神有点不符。
2.我国宪法第12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四川高院是地方法院,对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我们都知道,最高法与四川高院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只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最高法指示四川高院如何判决,是不是能折射出四川高院和最高法的关系已经超载了
宪法规定,演变为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了呢?
3.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
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这一规定的目的,应该是以“慎刑”思想为指导,保障案件能准确地查明事实和正确地适用法律,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上级法院下达指示判决,虽然错案率低了,但无形之中省掉了一道审判,变成了“一审终审制”,此做法于“两审终审制”是不相符的。
4.现在,最高法将这一做法无意间向世人公开了,至少向不缺乏逻辑思维能力的人公开了。势必会引起这样的可能,即有了官司,大家要么在一审的时候把重要的证据都藏着掖着,二审的时候再呈上堂来,要么不上诉,因为上诉也没意义,反正谁审判都是一样的结果。这种无意中公开上下级法院之间的隐形“惯例”的做法,大家说,适宜吗?
三、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黄尔梅在新闻发布会上,对类似“孙案”作了适用法律的规定,可以算是司法解释。以这方式出台“司法解释”也是不适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