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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最高法对孙伟铭案新闻发布会的不适宜

论最高法对孙伟铭案新闻发布会的不适宜


杨敏文


【全文】
  
  倍受社会关注的孙伟铭案,于9月8日四川高院宣布二审判决,以其它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判无期徒刑。最高法于同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肯定了二审判决,同时指出,“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样才能有效打击、预防和遏制一个时期以来醉酒驾车犯罪多发、高发的态势。”

  
  本人认为最高法的这一做法是不适宜的,其理由如次:

  
  一、最高法这一做法,断了当事人的申诉念头,有剥夺当事人申诉权的逻辑推理空间存在,导致该案的审判监督程序虚设。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20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我们知道,申诉权是当事人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这一权利不容剥夺。我们还知道,程序权是“实体主张”的实现手段,当事人已明知“实体主张”不能实现了,谁还去行使程序权呢?最高法的这一做法已经表明,申诉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了,这就迫使当事人(本案中不仅包括孙伟铭及其近亲属,更包括死难者家属和受伤者)不得不放弃行使申诉权。所以,剥夺当事人申诉权的逻辑推理空间是实际存在的。

  
  从理论上讲,虽然,四川高院院长、最高检还能启动该案的审判监督程序,但是,由于当事人申诉权的虚置,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可能性的确非常小。所以,对该案来说,审判监督程序也是虚设的了。

  
  虚置诉讼权和放弃纠错程序不是现代法律的精神。

  
  二、稍有机关工作经验的人都知道:召开新闻发布会,得有个准备的过程。按常理,事件的顺序应该是这样的:第一步,四川高院宣布二审判决;第二步,最高法收到正式文书;第三步,最高法研究并决定召开新闻发布会及发布内容;第四步,筹办会议(如布置会场、邀请媒体);最后,召开会议。可在这件事上,办事速度快得让人难以置信。四川高院宣布二审判决的当天,最高法的新闻发布会就召开了。由于没留半点办事时间,实际上已把不能公开的、但行内人都知道的秘密暴露无遗了,即影响大的案子,下级法院判决前,都要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也会毫不客气作出指示。这种做法,原本是违反立法精神的,只是在错案责任追究制压力下的无赖之举罢了。而现在最高法无意中把这一做法公开了,我觉得不妥。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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