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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义务帮工责任的独立地位

  

  就各国和地区的做法而言,对雇员是否要领取报酬有两种不同的认识。


  

  一是雇员必须领取报酬方可认定。例如,《土耳其劳动法》第6条规定:“雇员是按照雇佣契约在任何行业换取工资而工作的人员。”《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条规定:“劳动合同法是保护使用劳动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订立的,由劳动者向使用劳动者提供一定的劳动,使用劳动者付给劳动者一定的报酬,并规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我国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第2条以及“劳工安全卫生法” 第2条规定:“劳工:谓受雇主雇用从事工作获致工资者。” 加拿大法上,判断雇佣关系的存在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雇员必须得到报酬。如果是无偿提供服务,则并非雇员。[2]《埃及劳动法》第1条也规定:“雇员系指任何人在一个雇主管理或监督下劳动,以换取工资的人。”可见,其也强调雇佣关系以有偿为判断标准之一。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接受劳务者对劳务提供者职务行为的责任,必须适用两种不同的责任形式加以调整。


  

  二是对雇员的判断,不以其是否领取报酬为前提。在法国法上,其雇主责任强调的是雇主对雇员享有管理、监督和支配的权力。通常雇佣关系往往因劳动契约产生,同时,雇佣关系也可以因其他契约而产生,或者因家庭关系或朋友关系而产生,例如某人帮助其朋友完成某项作。[3]显然,在因家庭关系或朋友关系而产生的雇佣关系中,雇员未必领取报酬。


  

  法国民法的这种观点也是欧洲各国的普遍认识。如《德国劳动法院法》第5条规定:“雇员谓劳动者及使用者,学徒亦包括在内。无劳动契约关系,基于特定他人之委托,为其计算而给付劳动之人视同雇员。”其雇员也包括无偿的情况。在欧洲各国的侵权法中,判断雇佣关系的关键因素是“对他人授权行为的监督”。这与他执行这一任务是否得到报酬没有关系。[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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