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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立法应确立时效取得制度


【作者简介】
杨佳红,西南政法大学讲师。
【注释】梁慧星.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6-19;王利明.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8-19.
尹田. 论物权法规定取得时效的必要性. 法学. 2005,(8) .
有人认为,取得时效制度中,就占有人而言,如果占有人自主、公然、和平、持续占有达一定时间,即依法取得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就本权人而言,本权人不行使其权利(如原物返还请求权)达一定时间,即丧失法律的强制保护。因此,从本权人的角度看,其与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并无二致,所以可以取消取得时效而将原物返还请求权的保护一并纳入诉讼时效予以解决。
尹田. 论物权法规定取得时效的必要性. 法学. 2005,(8) .
这里必须说明的是,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并不致使实体权利本身消灭,而仅仅是权利人之权利得不到法律之强制保护,义务人产生抗辩权,权利人之权利沦为自然权利。
舟桥淳一. 物权法. 东京:有斐阁出版,平成6年7月,132; 我妻荣. 新订民法总则(民法讲义) . 东京:岩波书店出版,昭和46年: 378.
对于动产均规定取得所有权。对于不动产,如果已经登记的,也均取得所有权;如果是未登记的,各国立法例则有两种情形:一种规定占有人仅取得请求登记为所有人的权利,须登记后才能取得所有权,如瑞士(参见瑞士民法典第662条)和我国台湾地区(参见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69-770条) ,还有一种规定无须经过登记程序,径直取得所有权,日本(参见日本民法典第162条)和我国澳门地区(参见澳门民法典第1221条) 。
尹田. 论物权法规定取得时效的必要性. 法学. 2005,(8) .
李建华、彭诚信. 民法总论. 北京: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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