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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价值取向与保险裁判实务浅析

  
  本案中保险人的免责条款说明义务视为已经履行,该免责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B财险公司可以依该免责条款拒绝张A所在单位提出赔偿的主张。综上,二审法院改判B财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严禁醉酒驾驶车辆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重要规则,该法则充分体现了尊重生命、尊重健康的重要价值取向,保险合同中约定醉酒驾车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免责,符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笔者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问题加以分析:

  
  (一)为违法行为提供保险保障有违保险的宗旨,有违社会公共利益。

  
  首先,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这就表明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不但受保险法约束,同样也要受到《合同法》的约束。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法第8条还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与否不仅需要当事人的合意,还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此同时,我国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专门行政法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六)饮酒不准驾驶车辆。”此条规定已明确了驾驶者在驾驶过程中保持清醒状态的义务。

  
  联系《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从法律统一性角度来看,我们认为以责任免除的形式规定“醉酒驾车”实质上是间接对这种行为的禁止。为了达到法规禁止醉酒驾车的目的,责任保险公司必须对醉酒驾车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实行免除。《合同法》作为保险行为的一般法对其有约束力,那么《保险法》作为保险的特别法,其对保险行为的约束力应毫无疑问。我国《保险法》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醉酒驾驶不仅违法了有关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违法了社会公德。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及其效果,必须符合我国公共的道德规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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