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价值取向与保险裁判实务浅析
醉酒驾车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司法审查尺度
陆新峰
【摘要】裁判活动应当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注重法院判决的社会效果。关于醉酒驾车的问题,即使保险人对履行醉酒驾车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有些问题,但从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判例的价值和社会效果角度考虑,禁止醉酒驾车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驾车人从开始学驾驶就应该遵守的基本价值准则。
【关键词】保险裁判;免责条款;价值取向;醉酒驾车
【全文】
在目前内资保险公司经营的商业车辆保险中,“醉酒肇事”无一例外的被保险公司列为免责条款,因此部分醉酒肇事司机在理赔时会遭到拒绝,而此类纠纷诉诸法院,部分法院却以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为由判决保险公司对车损及人伤等损失进行赔偿,笔者认为这种机械适用
保险法的做法实际上是对法律的曲解. 现笔者就这一热点问题拟以承办的一起此类诉讼案件作一浅析。
案件事实
张A(化名) 系某市某事业单位人员,与同单位3位同事于2007年11月到江苏南通公务,公务完毕,准备当日驾驶桑塔纳从南通返回。临行前,业务单位设宴送别,席上张A饮酒若干杯,业务单位接待人员建议休息半日再上路,张A以其驾车技术娴熟,饮酒不多,头脑清醒能够确保安全行驶为由拒绝。
不料车子开出不久发生意外,其驾驶的桑塔纳与一同方向行驶的私家轿车发生剧烈碰撞,车子撞断护栏,整车翻落下路崖。悲剧发生后,张A重伤,另车上3人二死一伤。被撞私家车辆一家三口无一幸免。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A系醉酒驾驶车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A涉嫌交通事故肇事,被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张A所驾驶的桑塔纳由所在单位向江苏B财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当张A所在单位向江苏B财险公司提出理赔时,该保险公司对于建立的保险合同关系没有异议,但根据该条款中的醉酒驾车属责任免除为由予以拒绝。张A所在单位将B财险公司告上法庭。
双方观点
张A所在单位之代理律师认为: 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依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在签订合同时,保险人有义务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本案B财险公司并未就免责条款作出书面重要说明,即使事故系原告允许的驾驶员醉酒驾车所致,也不能免除被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因此财险公司拒绝赔偿没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