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国有财产属于全民所有,是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大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财产流失,是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内容。因此,作为一种所有权形式,国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我国《
物权法》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15]同时还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16]
需要指出,在
物权法草案的修改过程中,有人认为,
物权法既然要体现平等保护的原则,就不宜过分强调对国有财产的保护。立法者研究认为,
物权法应当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同时,从我国实际出发,目前经济领域中受侵害最严重的恰恰是国有财产,
物权法就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切实防止国有财产流失作出针对性的规定,是必要的。[17]但是,我们认为,国家所有权的法律保护并不只是
物权法的任务,不能过分强调
物权法保护国有财产的功能,也不能把防止国有财产流失的希望过多地寄托于
物权法。其实,国家所有权的法律保护必须要依赖一个包括民商事法律在内的健全的法律体系,
物权法的任务主要是确认所有权归属,它不可能为国有财产提供天衣无缝、一劳永逸的保护!
二、集体所有权
(一)集体所有权的概念
《
民法通则》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18]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19]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20]《
物权法》也集中规定了集体所有权的相关规则,包括集体所有权的客体、类别、内容及法律保护等问题。在民法学理论上,所谓集体所有权,又称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依法对其财产依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本质上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
在集体所有权的性质上,我国学者对此认识各不相同。归纳起来有几种主要观点:一是法人所有权说,该说认为集体组织的单个成员的个人财产和作为独立法人的集体组织的财产是分开的,成员不享有所有权,成员之间也不享有共有权,集体组织的某个或某部分成员都不能成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21]二是共有权说,该说认为集体所有权并非集体组织作为法人享有的所有权,而是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共同对集体财产直接享有所有权,其主体是集体组织的全体成员而不是集体组织法人。[22]三是合作社所有权说,该说主张集体所有权是合作社派生出来的。[23]四是抽象的集体所有权说,该说认为集体所有权既不是法人所有权,也不是成员共有权,而是高度民主抽象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形态”。[24]五是共有和法人所有权说,该说认为集体所有权应作具体分析。[25]六是总有和股份合作说,该说认为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具有法制史上“总有”的特征,而城乡集体企业则具有股份合作的性质,非
物权法加以调整。[26]七是股份与投资说,该说主张改造所有权,将集体与成员之间的关系股份化。[27]我们赞同共有和法人所有权说,认为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所有(共有),我国《
物权法》似倾向于此种学说,[28]但相关规定必须加以进一步明确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