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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
2008年8月3日,
《反垄断法》
正式实施后的第三天,《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以下简称
《规定》
)被公布实施。该规定的制定是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保证
反垄断法
的有效实施。
《规定》
第
三条
明确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不仅符合国家鼓励企业做强做大的产业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又能防止因经济力的过于集中而影响市场竞争。
很显然,
《并购规定》
与
《反垄断法》
和
《规定》
同时并存,难免使一些规定相互冲突,标准过多又不统一,使执法机关在实务操作中遇到不少障碍。鉴于此,为了保证
《并购规定》
与
《反垄断法》
和
《规定》
相一致,2009年6月22日,商务部发布命令,作出
关于修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决定
,删除了第五章“反垄断审查”,并在“附则”中新增作为第
五十一条
,将“依据
《反垄断法》
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达到《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交易”。这样,外资并购的实体标准更加清晰,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规定》
中申报标准的确定,借鉴了欧美的立法经验。那么欧美的实体法标准又是什么样的呢?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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