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以为,上下级人大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监督的关系。也就是说,除了上级人大可以监督下级人大之外,下级人大也可以监督上级人大,至少可以监督上一级人大。
为什么下级人大可以监督上级人大呢?
第一,因为我国不搞三权分立。从1957年以来,我国政治领导人,毛泽东、刘少奇、邓小平、江泽民、李鹏、吴邦国等,多次强调,我国绝不搞三权分立。既然不搞三权分立,既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能监督人大,那么,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尤其是全国人大接受下级人大的监督就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下级人大不能监督上级人大,那么,就没有任何国家机关可以监督全国人大了,这就不符合权力运行的基本原理,因为任何一种权力都需要另外一种权力来监督。
第二,人民民主的要求。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对任何国家机关都有监督权,下级人大作为特定区域的人民的代表机关,自然有权力、有责任代表当地人民监督上级人大。
第三,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法治的精髓就是民众依照法律监督国家机关,监督政府工作,管理国家事务。通过人大自下而上的监督,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手段。如果没有这个手段,民众对国家的监督权就显得特别空洞。因此,为了实现法治,建设法治国家,必须赋予下级人大监督上级人大的职权。
第四,法律条文中已有一些这方面的精神。根据《
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要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否则,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任何一级人大都是由代表组成的,下级人大对组成上一级人大的人民代表的监督其实就是对上一级人大的监督。
如果将来各级人大的组成人员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了,下级人大不再选举上一级人大的组成人员(人民代表)了,下级人大是否就不能监督上级人大了呢?笔者以为,即使那样,下级人大监督上级人大也仍然是必要的。这在世界上有先例可循,美国联邦国会的组成人员都是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都不是各分邦议会选举产生的,但是,联邦国会通过
宪法修正案,必须经过全国四分之三以上的分邦国会的批准才能生效。也就是说,美国各分邦国会对于它们的上级国会(联邦国会)也有监督权,尽管联邦国会不是分邦国会选举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