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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上下级人大之间的宪法关系

  
  人大的议事性质决定了下级人大不能处于被上级人大领导的地位。人大议事是要当家作主,是要发挥主动性、自主性,而不是为了体现被动性。如果由上级人大来领导这种议决,下级人大就会失去主动性和自主性,就没有必要议决了。与其让上级人大领导下级人大议决,还不如上级人大自己议决呢。既然上级人大在某些事项上没有议决,就说明由下级人大议决是必要的,既然是必要的,就应当是自主的、主动的。所以,在议决问题上,上级人大也不能领导下级人大。换句话说,下级人大的议决并非上级人大意志的体现,如果上级人大要体现自己的意志,它完全可以自己立法,自己作出决定,而无须“命令”下级人大议决。所以,议决的性质决定了上下级人大之间在议决方面的关系不可能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上下级人大之间不能是领导被领导的关系,还与人大的工作方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一般是一年开一次会议,人大常委会一般是两个月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的会期一到两个礼拜,其余时间处于休会状态。这与政府不一样,政府不可能“休会”,即使是节假日,政府也得有人值班,有人负责。而人大则没有这个必要,人大开完会必须休会,只有在休会期间,代表或者常委才可能走到民众中去了解民意,体察民情,为下次会议准备材料。时常要休会的上级人大如何领导也要时常休会的下级人大呢。

  
  人大的工作方式和机构设置也与政党不同。比如,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了,中央全会可以工作,中央全会闭会了,政治局及其常委会,以及中央书记处可以代表中央委员会工作,所以党的中央机构可以领导党的地方机构。在地方,党的代表大会闭会之后,全委会代行代表大会的职权,全委会闭会之后,常委会代行全委会的职权。也就是说,党内同级组织机构基本上是议行合一的,因此,上级领导下级比较方便。人大与政府之间已经形成了“议行分工”的关系,人大保留了议决职权,而领导责任已经交给了政府,所以,人大就没有必要再发挥领导职能了。

  
  二、上下级人大之间的宪法关系不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上下级人大之间的关系中,具有指导与被指导的内容,这一点,无论是实际工作者还是理论工作者,都愿意承认。笔者也不反对这种看法。

  
  但是,笔者认为,上下级人大之间的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仅仅是一般的社会关系,而不是宪法关系。既然是一般的社会关系,就不能被认定为人大制度的特点和内容。道理很简单,上下级政府之间也具有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的上下级机构之间也具有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所以,指导关系是普通的社会关系,但不是宪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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