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上下级人大之间的宪法关系
刘大生
【全文】
一、上下级人大之间的
宪法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地方人大尤其是基层人大的领导同志,往往希望将上下级人大之间的关系确定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那样他们可以更多地获得上级的支持,更好地开展工作。这种愿望可以理解,但是,这不符合民主法治的基本原理,所以是不可能实现的。
蔡定剑先生认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是平等的,都是国家权力机关。只不过各自行使权力的层次范围不同。”“都代表所属区域范围内人民的意志,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可见,人民代表大会上下级之间没有领导关系。” [①]
蔡定剑先生的基本观点,即“人民代表大会上下级之间没有领导关系”的观点,笔者是赞成的,但是,笔者不赞成蔡定剑先生提出的论据。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家行政机关,都要执行所属区域人民的意志,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为什么上下级人民政府之间就可以确定为领导被领导的关系呢?
笔者以为,人大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不能确定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在于“要代表所在区域范围内人民的意志”,而在于人大工作的性质和人大工作的方法。
人大工作的性质是议决而不是执行。全国人大就全国范围内需要统一处理的事项制定法律或者作出决定,然后交给政府去执行。全国各级政府执行全国人大的法律或者决议,需要有人牵头,有人协调,有人指挥,这就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关系,没有这种领导关系,全国人大的法律和决议是执行不好的,甚至是无法执行的。同样道理,一个省范围内的各级政府要执行省人大制定的法规和作出的决议,也需要有人牵头,有人协调,有人指挥,这就产生了省级政府对本省各下级政府的领导关系。其余可以类推。
如果全国人大(或上级人大)制定了法律或者作出了决定,不是交给政府去执行,而是自己领导下级人大去执行,那么还要政府干什么呢?既然国家设立了政府,就得让政府发挥作用,而不能由人大越俎代庖。
有人可能会说,上级人大不在执行问题上发挥领导作用可以理解,但是,在制定法律和做出决议方面对下级人大发挥领导作用为何不可呢?笔者以为,上级人大仅仅在议决问题上也不能领导下级人大。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