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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有期刑上限的提高及对我国的启示



  4. 提高有期徒刑上限可为减少和废除死刑的适用做好铺垫,有助于刑罚一般预防功能的发挥,并有利于实现刑罚效益。


  

  (三) 关于提高我国有期徒刑上限的设想


  

  1. 我国有期徒刑上限设置的相关观点及其评析


  

  目前,国内学者针对我国有期徒刑上限的具体改进问题,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观点,且具体意见也未必一致。仅以有期徒刑上限的设置为基准予以考察,至少可以归纳出以下四种大的观点:一,主张维持有期徒刑上限15年不变,但应改变数罪并罚的上限,或主张将其提高到25年,{4}或主张提高到30年,{5}或主张废除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上限设置。{6}二,主张将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到20年,同时提高数罪并罚的上限,或认为不能超过25年,{7}或认为不能超过30年。{8}三,在主张将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到25年的同时,建议数罪并罚或者不能超过30年,{9}或者不能超过35年。{10}四,甚至主张将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到30年之高,且数罪并罚时或者不能超过40年,{11}或者不能超过50年。{12}虽然观点纷出,莫衷一是,但多未详述其所依据的理由。


  

  我们认为,从上述提高我国有期徒刑上限的依据可知,单罪的有期徒刑上限为15年已明显偏低,不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且从比较借鉴的角度看也确实较低,因而观点一不可取。第二种观点将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到20年,提高幅度适当,但主张数罪并罚不能超过25年的意见,只给数罪并罚留下窄小的空间——仅比单罪的上限多5年,对数罪犯起不到较好的惩治作用;主张数罪并罚不能超过30年的意见,较为合适(理由详见下文) 。第三种观点将单罪的有期徒刑上限从15年提高到25年,提高的幅度过大,不利于刑罚规范的稳定性,并且数罪并罚或者不能超过30年的意见,客观上给数罪并罚留下的空间也比较小,因而也是不适当的。第四种观点明显将有期徒刑的刑期提得过高,尤显突兀,实际上模糊了与无期徒刑的界限,背离了刑度衔接的要求,也不可行。


  

  综合比较的结果,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主张将我国有期徒刑刑期的单罪上限提高到20年,数罪并罚不超过30年的意见比较切实可行。


  

  2. 建议将我国将有期徒刑刑期的单罪上限提高到20年,数罪并罚不超过30年


  

  笔者赞同我国刑法单罪的有期徒刑上限应修订为20年,数罪并罚的有期徒刑上限为30年的意见,即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20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0年。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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