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较而言,我国目前的有期徒刑上限明显偏低。它带来了以下的弊端。其一,对于严重的犯罪难以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尤其是数罪并罚时,较难以体现与犯罪分子的危害性程度相适应的惩罚力度。其二,不利于刑罚一般预防功能的发挥,尤其削弱了对严重经济犯罪的一般预防功能。其三,导致“生刑”[3]过轻,以致对“死刑”过度依赖。上举胡亚东的案例,也许让我们更清醒地认识到修改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因此,适当提高我国有期刑的上限,增设长期刑,是值得期待的,但又不宜违背客观规律。结合世界各国尤其东邻日本的经验,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和我国惩罚犯罪的实际需要,我们总体上认为我国有期徒刑的上限定在单罪20年,数罪并罚最高30年较适宜。
(二) 提高我国有期徒刑上限的依据
1. 基于人均寿命大幅度提高的现实考虑,应提高有期徒刑的上限。解放前,我国人口平均寿命为35岁。至2006年,据世界卫生组织(WHO) 公布的《2006年世界卫生报告》显示,中国人均寿命约为72岁。{3}从1949至今,我国人均寿命约提高了37岁,而同期世界人均寿命只约提高了20岁。可见,中国人均寿命的延长明显高于世界水平。但近百年来,我国刑法典规定的有期徒刑上限岿然不动,使其本来所具有的剥夺、威慑等功能因人均寿命的大幅度提高而大打折扣。在这方面,日本经验对我们尤有启示、借鉴意义。
2. 提高有期徒刑上限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尤其在对付凶恶重大犯罪,以及近年来日渐严重的恐怖犯罪、毒品犯罪、环境犯罪和经济犯罪等方面,能够发挥作用。除了前述日本“通过严罚化以抑止凶恶犯罪”的“重重轻轻”刑事政策的经验外,如我国台湾地区采取与“轻轻重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如出一辙的“宽严并进”的刑事政策,在2005年1月对刑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正,提高了数罪并罚执行上限及死刑、无期徒刑减刑之刑度。我们应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及时调整刑罚结构,尤其应提高有期徒刑刑期的上限,以适应刑事政策的需要。
3. 提高有期徒刑上限可以改变我国生死悬殊、刑种之间断层巨大的现象,使刑罚结构更趋合理。我国目前刑罚结构的不合理性不仅在于设置了过重的刑罚,还在于刑罚体系上存在着结构性的缺陷。如“生刑”与“死刑”之间差距悬殊、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不能较好地衔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