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关于其他相关刑事法的修改。主要围绕对《刑事诉讼法》、《关于处罚有组织犯罪以及规制其犯罪收益的法律》(以下分别简称《组织犯罪处罚法》、《关于处罚暴力行为等法律》) 的部分修改。
上述日本刑事法有期刑的相关修改,通过表1可以一目了然。(表一略)
二、围绕《修改刑法等部分的法律案》主要内容的论争
这次日本刑事法修改的立法政策,一言以蔽之,就是“通过严罚化以抑止凶恶犯罪”。且采取的是“司法先导型”而非“追随司法型”立场,更引起学者、实务界乃至国民的普遍关注。、如何科学论证其相关法律条文修改的正当性、合理性,是使国民保持乃至提高其遵法意识,有力惩治凶恶、重大犯罪的重要保障。日本刑法学界围绕此次刑事法修改的相关论争,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关于提高有期惩役刑和有期监禁刑刑期的上限
这是本次修改最引人注目之处,也是其刑法典施行近百年来最重大的修改。
首先,如前所述,日本近年凶恶、重大犯罪发生的状况和国民规范意识的变化,是导致其刑法修改的直接动因。可以说刑法重大修改的社会条件已经成熟。
其次,日本自1907年公布了现行刑法典之后,其有期惩役刑和有期监禁刑的上限一直维持于15年,因累犯或者并合罪可以加重至20年。这一规定延续了近百年却没有丝毫改变。而根据第3、第19次“完全生命表”的资料,同期日本人的国民人均寿命已从1907年的男性平均约44. 25岁、女性约44. 73岁,大幅度地提高到了2002年的男性平均约78. 32岁、女性约85. 23岁。、即日本男女人口的平均寿命分别延长了1. 77倍和1. 9倍。可见,在20 世纪初叶,相对于国民预期寿命的短暂而言,其有期惩役刑和有期监禁刑的法定刑上限是15年、其处断刑上限是20年,已经接近当时国民平均寿命的物理界限。如果其时的法定刑上限提高为20年,显然缺乏实效性,更何况其时的处断刑上限若提高为30年,则更缺乏现实性。而现在,将其适当提高的自然条件业已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