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学者提出多种建议,也有学者注意到我国台湾地区2005年1月7日刑法在这方面的变化,{2}但现阶段的相关论证不免单薄[1],且尚未进入立法层面。反观近邻日本,其刑法有期刑上限改革已在2004年底完成,但迄今我国学界未对此作出应有的反应。考察这次日本刑法有期刑上限改革的立法进程、具体措施与相关论争,能给我们以有益的启示。
一、日本近年来修改有期刑上限问题的提起及基本状况
(一)日本近年来修改有期刑上限问题的提起
2005年伊始,日本刑法典的法定刑在经过近百年的稳定后,终于发生重大变化,这就是法定有期刑上限的提高。之所以出现这种变化,一般认为是由于近年来相关统计数据表明,日本的犯罪尤其以凶恶犯罪为中心的重大犯罪的状况日渐严重,与此相应,作为应对的科刑状况也日趋严厉,并引发国民对犯罪的规范意识的日渐变化。这三种情形交织在一起,可以说是引发2004年日本修改刑事法的总背景。
早在2003年,日本政府就制定了《建设针对犯罪的强大社会的行动计划》,表明政府将以建设国民能够在安全、安心的社会中生活作为其基本的职责。西原春夫等日本学者也认为,为适应社会情势的变化,现今日本刑法的动向,已由侧重于解释的年代向侧重于立法的年代过渡,掀起了“刑事立法的热潮”。根据当代西方社会“重重轻轻”的两极化刑事指导方针,日本国会审议了法制审议会提交的《关于针对凶恶、重大犯罪修订刑事法的纲要》,并于2004年12月1日由国会最终通过。同月8日,日本公布了《修改刑法等部分的法律案》(法律第156 号) ,决定于2005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二) 2004年日本刑事法修改中关于提高法定刑上限的基本情况
此次修改刑事法,可以说是近一个世纪以来日本刑事法的最重大修改,涉及内容颇多,下面将其主要修改条文归纳如下:[2]
1. 关于刑法的部分修改。首先,在第一编“总则”关于外国犯处罚方面,主要增加了处罚“集团强奸等”之罪;关于有期刑的修改,主要是把有期徒(日文原文为“惩役”) 刑和有期监禁(日文原文为“禁锢”) 刑的上限提高至20年或者加重至30年。其次,关于刑法第二编“罪”方面法定刑等的相关修改,主要表现在对第22章“猥亵、奸淫和重婚罪”、第26章“杀人罪”、第27章“伤害罪”、第36 章“盗窃和强盗罪”等相关方面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