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法有期刑上限的提高及对我国的启示
周东平;薛夷风
【摘要】 在2004年末的
刑法改革中,日本将维持了近百年之久的有期刑上限,分别从单罪15年提高至20年,并合罪、再犯加重从20年提高至30年。这一改革也引发了相关的凶恶、重大犯罪法定刑的变化及其论争。此次
刑法改革中涉及的诸如人均寿命的提高、有期刑与无期刑之间差距的缩小、“通过严罚化以抑止凶恶犯罪”的“重重轻轻”刑事政策等问题,对同处东亚地区的我国刑法有期徒刑上限修改具有重要的意义。借鉴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结合目前的实际状况和司法实践,我国刑法有期徒刑上限宜提高为单罪20年,数罪并罚最高30年。
【关键词】
刑法;有期刑上限;刑事政策;刑罚修改
【全文】
一般来说,在东亚的主要国家和地区,其刑法具有相当高的稳定性。如日本自1907年制定现行刑法、中国自清末的1907年开始制定新刑法以来,其刑罚有期刑上限均为单罪15年、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但不可否认,随着近年来东亚社会问题的积累,其刑罚体系亟需改革,如刑罚有期刑上限过低局面长期不变的弊端日渐突显,且与无期刑难以衔接,也无助于死刑的减少乃至废止。对此,2004年末日本刑法的改革有了重大突破,中国台湾地区随即在2005年发生变化,而在中国大陆迄今仍维持不变。
我国有期徒刑的上限维持不变在目前是否依然合适?是否应当改革以及如何改革?这在中国的刑法改革中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可以说,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上限过低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极为明显,下面这个案例足以说明。2006年10月,北京首例黑社会性质案件终审,犯罪团伙头目胡亚东被法院处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13项罪名,按照法律规定,所有罪名对应的有期徒刑刑期加起来高达70年零6个月,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262万元。{1}由于总刑期从“70年零6个月”严重缩水至“20年”,使其犯罪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付出足够的犯罪成本,这不符合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也不利于刑罚预防功能的发挥,暴露了我国有期徒刑在刑期上限设置上偏低的缺陷。因此,提高有期徒刑的上限,以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并使其与无期徒刑相衔接,为减少死刑的适用提供配套措施,就成为当前我国刑法改革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