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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法规制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The UN Human Rights Commission)也从人权的视角考察了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经营的影响。该委员会详细地检查了“跨国公司的活动和工作方法”,[11]而其他的工作组或者特别的大会报告起草人也报告了这些问题,尤其是人的尊严问题。最近通过的跨国公司责任的联合国标准,强调跨国公司“有义务促进、保障完成、尊重、确保尊重和保护国际和国内法律认可的人权”。但是,该文件并不像其他文件那样具有影响力,企业组织反对其不切实际的宽广范围。

  
  最具影响力的政府规制公司社会责任手段是OECD指引、联合国全球契约(the UN Global Compact) ,以及1998年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权利的国际劳工组织宣言(the ILO Declaration on Fundamental Princip les andRights atWork)。OECD指引是由政府提供给跨国公司的建议,尽管在法律上对跨国公司不具有拘束力,但是OECD国家已经同意遵守该指引,并鼓励其公司在任何经营的地方遵守该指引。该指引包括对人权、雇佣和劳资关系、环境、贿赂、消费者利益、科学技术、竞争和税收。联合国全球契约由联合国秘书长于2000年9月正式发起,号召企业领袖在实践中自愿地“接受和颁布”9个全球契约的原则。OECD指引和全球契约都又被称为“后续措施”机制,作为监督机制下的步骤。1998年宣言以1977年ILO关于跨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宣言作为导言,后者更直接地针对跨国公司,两者都在雇佣、培训、工作条件和劳资关系上制定了基本原则,并都被赋予特别的后续措施,由特别的ILO会议执行。ILO宣言、OECD指引和联合国全球契约相互补充,进一步强调了国际法上的公司社会责任。

  
  欧盟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关注开始于1995年在欧洲委员会和一些企业领导人签署的欧洲企业宣言(theEuropean Business Declaration),以反对社会歧视。2000年3月,在里斯本欧洲委员会政府首脑会议上,欧盟领导人作出了“对于公司的关于终身学习、工作组织、社会的包容和可持续发展的最好地实践社会责任感的特别呼吁”。2001年公司社会责任绿皮书的公布,导致了与超过250个组织和个体的协商过程,并于2002年7月发布了一个正式的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战略文件。

  
  2. 非政府组织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指引。非政府组织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指引数量众多,大体可分为三类:

  
  仅仅提供一套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多数指引要求必要的审计报告准则) ;作为公司社会责任指示器的自我评价机制(自我履行标准),以及前面两者的结合。一些指引具有非常特定的焦点,比如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仅仅关注劳工标准,但是多数指引关注广泛,包括社会的、劳工的以及环境方面的。也许最早的是由the Reverend Leon Sullivan于1977年发起的,规定南非在种族隔离期间公司经营企业的指引,其中的原则在1999年由于几个跨国公司的加入而得到重申,并成为当前著名的全球Sullivan原则,其关注8个关于跨国公司和其企业伙伴的劳工、企业伦理和环境实践的广泛指示。1994年,由来自欧洲、日本和北美的高级企业领导人发布的Caux企业原则,是一个伦理的和负责的公司行为的理想勾划,拟作为全世界企业领导的行动基础。该原则关注企业对当地社区的影响,支持那些促进明智的贸易自由化、尊重环境、避免违法或腐败实践的多边贸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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