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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法规制

  
  因此,国内法对跨国公司的规制已暴露出明显的不足。比如,就跨国公司的环境责任而言,尽管环境问题的恶化激励了各国积极采取一些有效的应对措施,但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国出于狭隘主权观对于短期经济利益的追逐,均在相当大程度上消解甚至背离了对环境的保护。发展中国家为了自身的发展竞相鼓励外国投资,给外国投资者转嫁污染和破坏环境创造了契机,所以,经济的推进可能带来沉重的代价,首当其冲的可能就是环境的破坏与恶化。而且发展中国家官员的腐败和权力寻租更加剧了环境问题恶化。发达国家由于国内环境和生态问题导致了民众运动的压力,也积极将污染和破坏严重的行业转移到国外生产,这不仅攫取了发展中国家的廉价资源,而且也严重地破坏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所以,各国狭隘的经济利益使本国环境的改善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国际环境问题,甚至可能恶化国际环境。

  
  又如,对于劳工问题,就劳动条件而言,尽管各国法律禁止制造商要求工人延长工作时间、在最低工资以下支付报酬或者要求工人同意在其加入工会时被解雇,但是全球化削弱了国内政府有效规制劳动条件等的权力,影响了国内政府选择适合国内的社会政策,从而促成了这类竞争。就工资而言,尽管发展中国家以更低的工资作为引进国外投资的比较优势(the comparative advantage),但是以低工资作为争取投资的努力导致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工资水平持续降低。

  
  再比如,就跨国公司违背社会责任救济途径之诉讼而言,传统上,对子公司的诉讼在母公司所在地并不被接受,该问题最初是作为管辖权的问题,但是也考虑到了母国的对外政策。在英国和美国,对子公司的诉讼也使跨国公司要求停止诉讼的进行,因为有争端的案件应该在一个更自然和适当的地方提出,即子公司所在地。该理论最初由英国的上议院在Sp iliada案件[5]中作为英国的法律被接受。

  
  三、跨国公司的核心社会责任与国际组织

  
  在跨国公司经营的范围内,垄断实践、税收逃避和腐败可能会给少数人或者国家以巨大的利益,但却损害了多数人和多数国家。对于反腐败,国内和国际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 [6] 尽管国际社会对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性质和范围还存在不同认识,但至少在劳工保护、环境保护、结社自由、种族歧视、少数群体权利等方面,跨国公司的人权责任问题已得到愈来愈多的承认。[7]笔者认为,利用作为参考的OECD指引(the revised 2000 OECD Guidelines forMultinational Enterp rises) 、联合国全球契约(the Global Contract)进行分析,人权、劳工权和环境权可以被认为是跨国公司核心的劳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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