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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银行业务视域解读《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五)偿债顺序,银行该作何选择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第四项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中长期贷款的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四)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当贷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时,应单独核算。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

  
  上述两个不同的法律文件明显存在法律冲突,在《立法法》上也很难界定这两个法律文件的法律效力的高低。但就司法实践来说,法院更多的认可司法解释。当然,目前大多银行并没有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而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在银行实务方面,要充分利用“由有约定的从约定”的权利,在贷款合同等文件中约定,银行有权决定偿还本金或偿还利息、罚息、复利、各项从属费用的顺序;在分期还款情形下,若本合同项下存在多笔到期借款、逾期借款的,有权决定某笔还款的清偿顺序;存在多笔已到期借款合同的;有权决定乙方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合同顺序。这样,银行就能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偿债顺序,掌握话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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