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场条款”:管辖法院的确定尊重意思自治
一般而言,在银行的信贷等合同中的“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条款部分,约定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选择银行一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这在业界被形象的称为“主场条款”,在银行所在地诉讼,在地域上方便银行参加诉讼程序;在沟通与联系上,有利于诉讼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选择这样的条款对于银行诉讼风险的控制是有利的,在实务操作时建议尽可能的选择该条款。
若因某种原因致使合同签订地不一致的,该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
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根据该条规定,合同约定的签字或盖章地点与实际签字或盖章地点不一致的,约定地点的效力优先于实际地点的效力,充分体现了在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的原则。因此,在银行对外业务的合同中,约定在银行所在地诉讼解决纠纷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二)签字画押合同订立,合同签字盖章大有学问
合同经各方当事人合意之后,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方成立,看似非常简单的情事,但在实务中存在的纷争不在少数。纷争的缘由何在,实践操作中又该作何处理,有必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加以厘清。
1、必须领会法律的精神
合同法律对签字盖章的规定是清晰的、宽松的、简洁的,适应实践操作需求的。《
合同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
五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律允许签字或盖章,甚至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摁手印确认合同生效。但在实务中,往往并非严格尊崇了法律的表述,因此存在的风险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