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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体现了程序公开的基本原则,促进行政处罚行为的透明化,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告知制度的法理基础是当事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所处的主体性法律地位,而当事人获得这种主体性法律地位直接导源于现代宪法中国家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和保护的理念。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是行政主体和当事人互相沟通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取得当事人认可行政处罚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过程中,应当将有关事项依法告知当事人,以利于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将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时告知当事人,体现了现代行政程序公开的基本原则,使行政主体与当事人之间得以良好的沟通,减少了摩擦,有效地避免了由行政机关单方武断的处罚决定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从这种意义上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提高了行政效率。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是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听证制度等当事人参于制度提供了前提条件,充分保障当事人其它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的实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是行政处罚程序链条上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程序法中其它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和条件。在现代行政程序法中,当事人是否享有被告知权和听证权是区分行政程序是否公正与正当的分水岭,众所周知,在行政程序中体现当事人参与原则有一项最基本的要求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表现为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处罚较重的案件当事人还享有听证权。而当事人要想参与行政处罚程序中去,必须要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有一定的了解,否则就无法充分为自己进行辩护、发表意见。传统的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垄断了所有信息资源,进行暗箱操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一无所知只能被动地服从和接受处罚。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律强制性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时负有事先告知当事人的义务,因此可以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是听证制度等当事人参于制度的前提和保障,为当事人其它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的实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在事实上起到了宣传法律的作用。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在贯彻行政处罚的公开、公正原则的同时也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告知的内容在事实上起到了宣传法律的作用。告知的内容一般认为应包括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通过这些信息的公布,使得当事人及其亲属都受到了一场生动的法制教育。当事人为了捍卫自己的权利,对行政机关告知的这些内容必定进行认真地研究,查看有关法律书籍或者询问律师,其它告知方式如公告告知还会在一定范围内产生这种效果,所有这些都在事实上起到了宣传法律的作用。

  
  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

  
  (一)、我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确立的历史背景

  
  1、自然公正原则和正当法律程序被世界各国立法普遍采用。

  
  20世纪之后,行政权扩张导致了行政机关进一步拓宽了行政权活动的范围,客观上形成了行政立法权和行政司法权以及更加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浙江大学章剑生教授认为二十世纪以后,行政权的扩张成为一种无法抑制的趋势,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笫一是行政权对社会的影响从消极转为积极。路易.享金曾指出:“宪法告诉政府不要做什么,而不是它必须做什么。宪法制定者认为,政府的目的是充当警察和卫士,而不是提供衣食住行。” [6] 但是,如果二十世纪以后行政权机关仍然格守“守夜人”的职责,显然已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的需要。几百年的自由经济发展,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的繁荣和进步。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失业、贫穷、疾病、住房、卫生、环境等诸多的社会问题。这些社会问题严重困绕着社会发展。于是,各国政府纷纷提出干涉社会经济发展的纲领。笫二是委任立法的出现。在传统的法学理论上,行政权仅仅是议会执行法律的工具,它是不能制定任何规范的。但是,二十世纪以后,议会开始对自已能及时、有效地制定法律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的立法活动不能象以前那么充满信心。于是,它开始了大规模的向行政机关委任立法的活动。笫三是行政权延伸到司法领域,从而形成了行政司法权。在传统的法学理论上,行政权是不能染指司法领域的;司法权也不能对行政权说三道四。法国在1790年8月制宪会议上颁布的一部法律中规定:“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不同,现在和将来永远分离,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行政机关的活动,也不能因其职务上的原因,将行政官员传唤到庭 ,违者以渎职罪论。” [7]但这种情况到二十世纪以后已开始改变。首先,法院所面临的许多纠纷涉及到行政领域中技术性问题,法官自身的知识结构决定其无法胜任解决所有纠纷的重任。其次,从容不迫的法院诉讼程序与行政效率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导致行政机关另辟解决行政纠纷的途径。英国的行政裁判所(Iribunal)和美国的独立管理机构(Independent Regulatory Agency)标志着行政权正式介入司法领域,与法官共同承担解决行政纠纷的职责。[8]行政权的扩张和不受制约导致行政权独断专横,行政效率低下,滥用自由裁量权等问题。既然行政权的扩张有可能产生立法者所不愿看到的危害后果,但在实践中又无法避免这种危害结果的产生,那么,必须设法对行政权加以法律控制。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自然公正原则和正当法律程序的理念被世界各国立法普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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