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的种类和内容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种类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两类:一是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二是实际告知和推定告知。
口头告知方式是指行政主体借助于口头语言来实现其行为意思的方式。这种形式的优点在于简便易行,直接迅速;缺点是缺乏文字依据,发生争议时不易处理。所以,它仅适用于比较简单的行政处罚案件,案情复杂、处罚较重的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则不适用。书面告知方式是指行政主体借助于书面文字来实现其行为意思的方式。书面告知方式在实际执法中应是主流的告知方式,因为它不仅能清楚、完整地表述行政主体的行为意思,使当事人了解到其包含的有价值的信息,从而实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的价值目标,而且书面形式解决了发生争议时的证据问题。
从当事人是否真正知情角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方式可以分为实际告知和推定告知。实际告知是指行政主体当面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信息告知当事人。实际告知表现在口头形式告知和书面形式告知的直接送达上,它能够直接将相关信息传达到当事人,为当事人所实际掌握,达到实际告知的效果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行政主体必须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二是当事人采取配合的态度。推定告知是指行政主体无法当面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信息告知当事人时,通过法定的其它方式实施告知,并据这种告知行为所产生的结果推定已告知了当事人。在推定告知的情况下,当事人知悉行政行为的内容不是客观上的实在状态,而只是法律上的推定结果。推定告知是实际告知的一种补充,在适用上应确立一种先后次序,在实际告知无法进行或需要很大的行政成本时,再采用推定告知。如行政主体在无法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告知内容时,可以以邮寄方式进行,在经过法定期间之后就应当推定当事人已知悉告知内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前应当将何种信息告知当事人。目前公论认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事实是指案件发生后能够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一切真实情况,在法学理论界将事实分为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客观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法律事实是能够用证据证实的案件一切真实情况,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中所指的事实是法律事实,是有资格的行政主体通过合法的程序和手段搜集的证据予以证实的事实,在证据的要求上必须符合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证据“三性”基本特征。理由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掌握的事实对当事人的行为所作的定性,也即案由,如“偷窃少量公私财物”就是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偷窃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是指行政主体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引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必须是经过立法程序设定并经公布为公众所知悉,没有处罚设定权的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以及听证权。
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的法律价值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作为一项基本的行政程序制度,其价值就是为公民实现行政法上的实体权利提供有力的程序依据和制度保障机制,体现现代行政法制的公平正义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