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
汪越峰
【摘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是一项基本的行政程序制度,其价值就是为公民实现行政法上的实体权利提供有力的程序依据和制度保障机制,体现现代行政法制的公平正义精神。本文通过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的内涵、渊源、法律价值等进行阐述,介绍其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的历史背景,对告知方式不统一、告知期限、对象的缺失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进行探讨,旨在促进行政程序法制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公正
【全文】
2005年5月23日,在北京打工的杜宝良偶然知道了自己在2004年7月20日至2005年5月23日期间,驾驶小货车因走了禁行路段,被交管部门的电子眼记录了105次。6月1日他到西城交通支队执法站接受了处理,并缴纳了105次违法记录的罚款共计10500元,而交管部门在行政处罚前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在媒体的强烈关注下,此事件被冠以“杜宝良现象”,由此引发了一场对暗中执法的大拷问。6月13日杜宝良将交管部门起诉至西城区人民法院,杜宝良的理由有三条,一是禁令标志属于无效标志,二是还有81次处罚交管部门没有出具处罚决定书,三是交管部门在行政处罚前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1]如何保证公开、公平、公正执法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试图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进行审视,阐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的内涵和种类、内容、法律价值、渊源、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等基本问题,探讨我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旨在促进我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在行政程序和行政法治中良性发展。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的涵义、渊源、种类和内容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的涵义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the informing procedures)的内涵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将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诉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这样一种程序性法律行为。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是一种行政程序,其核心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可能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法律设定一种程序来保障当事人享有必要的知情权,当事人在此基础上行使辩护权和防卫权,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公正行使权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是行政公开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2]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的渊源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渊源于西方英美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Nature Justice)。在英国普通法上,自然公正原则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1、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2、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在美国法律上,1786年美国宪法制定后,自然公正原则即为其修正案所接受,形成了著名的“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告知被作为公正程序(due process)的重要内容。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宪法修正案第
14条规定:“任何州不得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宪法上正当法律程序的意义就是公正行使权力。行政法上所规定的程序规则,必须符合
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标准。要求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不利的决定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而要做到这一点,告知程序起到了关键性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