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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概述

  
  应注意者,概括式的定义多见于物权法理论研究与物权法教学之中,[6]列举式的定义多见于物权立法或者民事立法之中。概括式与列举式各有优劣,但均表达出了所有权定义中的主体、客体与内容等基本要素。从民法理论上,结合学者对所有权定义的研究,我们认为,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面支配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涵义

  
  从所有权的立法和法理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它包含两层涵义:

  
  1.所有权的外延

  
  所有权主要是民事主体(所有人)对其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广泛的物之归属权,原则上所有权人享有物上所有可能的权能”。[7]完全可以说,所有权的外延体现出来的其实是所有权的行使方式、权能、内容和作用。所有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是从所有权人角度观察,即所有人行使所有权时的方式主要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所有权的权能主要是所有权本身所具有的支配内涵的外在体现,这同时也是所有权的全部内容,民事主体对物是否享有所有权,四项权能或者内容是否完全就是判断标志;最后,从所有权的作用角度观察,所有权又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大作用,其他任何物权种类不可能同时完全具备这些作用形式。

  
  2.所有权的内涵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物的一种全面支配权,支配权是所有权四项权能的上位概念,其基本含义是对物的排他性控制的权利。支配权通过所有权权能的不同组合运用而实现,支配的方式不同,所有权行使的形态也不尽相同。[8]质言之,支配权是所有权的核心和灵魂,是他物权的泉源;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非所有权本体,所有权的中心为单一的支配力。[9]由此可见,作为所有权内涵的支配权以及支配性质是产生作为所有权外延的各项权能的内在力量,支配着各项权能形成不同形式的组合,展示所有权的不同形态。

  
  二、所有权的特性

  
  所有权属于物权,当然会具备物权的一般特性,但作为物权下位概念的所有权,与他物权相比,也具有自己所特有的一些特性。民法或者物权法研究者也大都从不同的角度对所有权的特性进行阐述或者归纳。我们认为,所有权的特性包括权能的完全性、客体的有限性、地位的自主性、期限的恒久性和效力的弹力性,兹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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