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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优越性及其实现

  

  3. 私人全面执行的可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不仅要成功执行,而且要提倡全面执行。私人执行不应该是少数人的事情,更应该鼓励广大受到限制竞争行为影响的一切人参与私人执行。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并发挥私人执行的优越性。承接私人全面执行功能的任务主要是通过集体诉讼来完成的。根据反垄断法提起集体诉讼可以达到两个方面的目的:第一,大量的单个损害非常小的反托拉斯受害人可以借助于集体诉讼获得赔偿,而通过其他方式则不可能获得赔偿;第二,集体诉讼可以产生强有力的威慑效果,可以提高消费者的福利。[27]现在,集体诉讼已经成为美国私人反托拉斯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例如,2002年在联邦地区法院提起的反托拉斯集体诉讼超过了100件。[28]从比例上看,反托拉斯集体诉讼占了整个私人反托拉斯诉讼的20%。[29]加拿大规定了集体诉讼制度后,私人反托拉斯诉讼环境已经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很多欧洲的学者也认为,为了促进欧盟竞争法的私人执行,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必须要考虑引入集体诉讼制度。


  

  (二)经济上有利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人首先是一个“经济人”。私人执行者一般不会直接关心积极的社会效果。如果他们认为投资于私人反垄断诉讼是不经济的,取得预期效果的可能性比较小,他们就不会发动私人诉讼,尽管该私人诉讼有着潜在的威慑价值。[30]因此,为了鼓励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除了法律上可能以外,还必须在经济上使得私人执行者有利。为了实现经济上有利的目标,必须要有下列相关制度的配合:


  

  1. 规定多倍损害赔偿制度或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金钱激励机制。美国的三倍损害赔偿制度被认为极大地刺激了私人提起反托拉斯诉讼的热情。按照参议员豪尓(Hoar)的看法:“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目的在于使提起诉讼的人认为,他们的执行努力是值得付出的。”[31]如果没有三倍损害赔偿,私人执行者就缺少了调查和起诉反托拉斯违法行为的动力,因此,也就不会实现威慑目标;如果所有的赔偿仅局限于实际损失,很少会有当事人愿意诉诸法院。[32]现在规定三倍损害赔偿制度的只有美国,还有四个国家在其反垄断法中规定了自由裁量的惩罚性赔偿制度。[33]有学者这样认为,欧盟国家反托拉斯私人执行的激励机制严重不足,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也许在于它们仅将赔偿局限于恢复性赔偿,没有规定三倍赔偿或惩罚性赔偿。[34]为了刺激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欧盟在其刚刚公布的《违反欧共体反托拉斯规则的损害赔偿诉讼绿皮书》中试探性提出引入两倍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2. 改造诉讼费用规则,降低诉讼风险。按照美国法律的规定,诉讼费用一般由当事人各方各自承担(又称美国规则) ,而不管案件结果如何。世界上其他国家的诉讼费用通常由败诉方承担(loser paysrule) 。这种诉讼费用的支付方式对于那些受限制竞争行为影响的小公司和个人而言存在着极大的风险,他们担心,一旦败诉将承担高昂的诉讼费用。因此,在实践中就不愿意提起私人反垄断诉讼。为了鼓励私人执行,必须要对一般的诉讼费规则作出适当的改造。这种改造,现在有两种模式可供参照。一种是美国的“单方诉讼费用规则”(one-way costs rule) 。按照该规则规定,如果原告胜诉,可以要求被告赔偿其已经支付的诉讼费用;如果原告败诉,被告不能要求原告赔偿其已经支付的诉讼费用。毫无疑问,这种诉讼费规则对于原告非常有利,并将其诉讼风险降低到了最低程度。另一种是德国的“法院酌定诉讼费制度”。根据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89a条的规定,如果原告能够证明目前的基于全部争议金额(full valuein dispute)支付诉讼费用的方式将严重危及其经济地位,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经济状况对诉讼费用进行调整,决定按部分争议金额(a part of the value in dispute)支付法院的诉讼费用。同时,律师费也按照调整后的争议金额支付。如果原告败诉,也按照该比例支付对方的律师费和诉讼费,但如果胜诉,则可以要求被告按全部争议金额支付诉讼费和律师费。由于该条规定可以缓解原告的诉讼费用风险,同时由法院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适用该新规则,可以最大程度降低被滥用的风险,因此其对私人执行会产生积极影响。


  

  3. 导入成功酬金制度(Contingency fees) ,减轻诉讼负担。在西方很多国家,案件律师费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成功酬金制度可以消除原告承担律师费的风险。在美国大多数反托拉斯集体诉讼中,律师和原告通常约定采用成功酬劳制度。按照该规定,一切诉讼费用先由律师来承担,如果胜诉,律师有权获得一定比例的赔偿金,如果败诉,原告不用承担任何诉讼费用。因此,对于许多美国原告来说,发动一场诉讼实质上是一个“不会失败的建议”(no lose proposi2tion) 。与此相反的是,对于欧洲国家的原告来说,由于法律不允许成功酬金制度,所以发动一场诉讼可能是一场成本高昂的努力。如果他们胜诉,可以获得赔偿并且不用承担任何费用;如果败诉,他们不仅要支付自己的律师费和诉讼费,而且要支付被告的律师费和诉讼费。[35]从这一点来说,美国私人反托拉斯诉讼的原告负担很轻,欧洲的原告负担则很重,这样,美国的制度设计更有利于私人提起反托拉斯诉讼。为了促进私人执行,欧洲国家现在也正在考虑是否在反垄断法中引入成功酬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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