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弥补公共执行的不足。每个国家反垄断主管机关的财政预算和人力资源都是相当有限的,因此它们通常没有足够的能力来充分执行反垄断法。这就会产生执行不足的问题,也有人将这种现象称之为“执行缺口”(enforcement gap) ,而私人执行可以填补这个缺口。“当财政资源有限时,利用私人执行来补充竞争法公共执行的不足是非常吸引人的一种方式。”[9]“通过授权成百上千的单个公民和利益团体作为私人司法部长来行动,可以极大地增加社会资源对法律执行的投资,并因此而弥补政府执行的努力。” [10]受资源限制,反垄断主管机关不得不集中相对有限的资源来处理对竞争而言有着普遍意义的案件,私人执行者对于那些政府没有关注的案件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可以使反垄断主管机关集中有限的资源来调查和指控私人原告缺乏足够的激励或资源起诉的案件或政府有特别强烈的利益要求执行的案件。[11]反垄断主管机关被迫在财政能力和政策目标之间寻求妥协,以确保有效执行。反垄断主管机关受财政限制越多,私人执行就会变得越来越重要。[12]
(2)克服反垄断主管机关的失职和懈怠。一般认为,反垄断法由反垄断主管机关来执行更有利于实现公共利益。然而,现实社会中的反垄断主管机关可能迫于政治压力、被管制实体的游说、懒惰或自身的私人利益而不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这就产生了执行机关的失职和懈怠问题。[13]私人执行可以克服反垄断主管机关的失职和懈怠。在一定程度上,由数量众多的私人执行者来执行反垄断法比那些附属于民选政府的反垄断主管机关来执行反垄断法其效果会更好。如果缺少私人执行,潜在的被告会有着非常强大的激励去游说反对公共执行的努力或寻求削减公共执行机关的办公经费。[14]由于存在私人执行,即使游说成功导致反垄断主管机关不执行或无力执行,私人当事人仍然可以发动私人执行程序,这会大大降低潜在被告游说的热情。另外,通过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可以检验公共执行机关的诚实、勤勉和能力,从而提高他们的责任心。[15]
(3)更有效的执行。在反垄断法的执行中,私人当事人在某些法律规定和案件的执行中会比反垄断主管机关更为有效。这种有效性表现在多个方面。首先,私人当事人可以最快发现损害。当发生违法行为时,私人原告应该是最快知道的人。在程序上,私人原告相比政府机关的官员来说,他们更容易发现违法行为。经济上的损失使得私人原告会尽最大的努力提起诉讼。[16]其次,私人当事人在许多案件中调查和收集证据更为便利、成本更为低廉(共谋案件除外) 。私人当事人尤其是那些受到违法行为直接影响的私人当事人在监控守法行为和揭发违法行为时比政府机关通常处于更有利的位置。[17]由于它们接近违法行为,这意味着调查可能的违法行为和收集初步证据的成本也更低。“对于一个管制者来说,获得比较信息需要对当事人行为进行持续的观察,因此在实践中具有不可能性。”同时,“从诉讼能力角度来考察,竞争者和收购中的目标公司是一个理想的起诉者,因为它们可能具有特定产业的技能和知识,并且具有快速、准确发动强大诉讼的动机”。[18]此外,私人当事人在许多案件中可以更短的时间取得更佳的处理结果。
2. 指示功能(indicator function)
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一般比较原则,其在实践中的适用具有较大的弹性,这使得反垄断法具有模糊性的特点。通过私人执行反垄断法形成的判例,可以发展反垄断法理,有助于澄清反垄断法的模糊规定,从而发挥了强大的指示功能。这种指示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可以为商业社会提供有价值的指引,企业从中可以获得有关如何遵守反垄断法和避免反垄断法律责任的信息。“以先例形式存在的个人案例可以视为一种公共产品,它允许其他人可以更明确地按照相关法律标准从事它们的事务”;[19]另一方面,对于反垄断法的公共执行机关而言,它们可以从私人执行反垄断法的案例中获得有关某一领域经常发生的竞争法问题的知识,这可以对其从事的调查行动提供帮助。同时,也有助于公共执行机构明确自己执行反垄断法时所要关注的重点和焦点领域。[20]虽然反垄断法的公共执行也有一定的指示功能,但从有关国家的实践情况来看,私人执行对反垄断法理的贡献远远超过了公共执行,因此,私人执行的指示功能更为明显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