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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

目标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


曲冬梅


【摘要】  上市公司收购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上最为重要的新生力量。收购市场的活跃引发目标公司反收购的激烈。由于缺少完善的规制反收购的法律规则,我国目标公司的反收购不仅损害了目标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而且阻碍了公司收购在公司治理方面有效作用的发挥。本文通过介绍英美的经验,提出了我国当前规制目标公司反收购可采取的措施:(1)确立董事的信义义务;(2)建立控股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3)构筑司法救济体系。
【关键词】公司收购;反收购;董事信义义务;表决权排除
【全文】
  

  公司收购是公司扩张的重要途径,是现代公司产权制度的产物,也是公司资产性行为的高级形式。[1]在英美等国,收购市场作为降低监督和代理成本的重要机制,不仅是“防止经理损害股东利益的最后一种武器”,而且一度被认为是公司治理的有效的、简单的和一般的方法。[2]而我国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缺乏对公司经营者监督的动力,公司监事会形同虚设,造成“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瘫痪迫切需要来自收购市场的冲击。然而,公司收购在加速市场要素流动性的同时,也加剧了市场的动荡性。表面看来,公司收购是购买一个公司的股权,实质上则是一场以收购者为一方,以目标公司为另一方,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激烈争夺战。


  

  在国外,目标公司管理层反收购策略的产生和运用与当地的法律环境有很大关系。而目前在我国,因为缺少完善的一套运行规则,反收购手段的运用具有极大的随意性,甚至出现很多暴力事件。在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围绕控制权展开的激战中,不仅双方可能两败俱伤,更为严重的是,最终公司与股东利益受损。因此,只有严格规制目标公司反收购,才能发挥公司收购对公司治理的作用,也才能使目标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权益得到有效保证。


  

  一、规制反收购的现实意义


  

  根据公司控制权市场理论,[3]公司收购大大削弱了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问题。[4]通过公司收购的控制权交易,可以使那些经营不善、缺乏效率的公司经营者得到替换,从而减少代理成本,实现公司股价最大化,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为此,英美一直把公司收购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约束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有效手段。即使是拥有完善的公司内部监督与制衡机制的德日,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国际兼并浪潮和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也开始重视公司控制权市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出台新的法律,为公司的兼并和收购减轻障碍。[5]


  

  当前,我国公司治理正陷入困境。有学者言,我国不存在完备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对经营者有效的监督机制。[6]对此,当务之急是内外兼修,建立“一整套内部和外部的监控手段”,其中发展统一的股票市场及公司控制权市场为诸多措施中的重中之重。[7]


  

  从我国当前收购与反收购的现状看,自1993年的“宝延风波”以来,收购与反收购市场一直剑拔弩张,狼烟四起。围绕着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争夺双方绞尽脑汁,借助法律、技术、政策等各种手段,展开了控制与反控制、收购与反收购的殊死搏斗。
  饶有兴趣的是,在我国目前的证券法制环境下,当今欧美常用的反收购措施,如驱鲨剂、毒丸术、焦土术、白衣骑士、围魏救赵,我国上市公司都可以拿来所用。


  

  此外,目标公司在反收购时,除了学习英美国家管理层的反收购措施外,还采用了各种中国特色的非常规措施,如联名上访,[8]寻求政府帮助;将收购方的股东与管理层拒之门外[9]等,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不择手段地阻击收购者。采取反收购措施的主体有的是目标公司原大股东,有的则是目标公司管理层。特别在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的上市公司,管理层对收购行为的抵制几乎有一种本能的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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