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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传承与实践发展

历史传承与实践发展



——2009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研究综述

赵秉志;袁彬


【全文】
  

  2009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于8月19日至21日在昆明举行。本届刑法学术年会的总议题为“新中国刑法建设60年”,具体议题又分为“新中国刑法建设60年:回顾与展望”、“死缓制度适用与完善研究”、“刑事和解制度的刑法学研讨”和“《刑法修正案(七)》的理解与适用”。来自全国刑法理论界及实务界的三百余位专家学者围绕本届年会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60年的回顾与展望


  

  本届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学者们对新中国成立60年来刑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进行了回顾和展望。


  

  有学者回顾了新中国成立60年来刑法学研究的发展历程,认为中国刑法学研究取得了惊人的进步,学术研究的量与质有了巨大的飞跃。也有学者指出,新中国成立60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势的变迁,刑事政策及其精神亦审时而变,经历了由“镇压与宽大相结合”至“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再至“宽严相济”的演进历程。


  

  还有学者指出,60年来,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指导下刑法学的其他相关理论也得到较快发展,从而为中国刑法学科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体现了人权保障优先的理念。


  

  死缓制度适用与完善研究


  

  死缓是我国独创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本届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围绕死缓的基本理论问题展开了深入地论述。


  

  关于死缓制度的基础性,有学者认为,从司法实践来看,死缓应该是独立的刑种。因为它有自身的适用条件,可以作为主刑独立适用。也有学者从刑事政策的视角认为,死缓实质上是一项具有浓重刑事政策色彩的法律制度。而且,它只是在现阶段重刑主义之下的权宜措施,随着刑罚的发展,该制度将会最终消亡。


  

  关于死缓的适用条件,有学者认为,“罪行极其严重”必须从犯罪构成的主客观两方面进行理解,不能理解为只包括其中的一个方面。也有学者认为“不是立即执行”是指犯罪分子在具备“应当判处死刑”的前提条件下,在案件中存在着影响死缓适用的消极量刑情节,既有法定从宽处罚的,也有酌定从宽处罚的,还有影响量刑的案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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