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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

  

  第一,按《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会危及人的行动自由。侵权行为法旨在规范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所生损害的赔偿问题。与责任保险、社会保障制度将损失予以社会化分散不同,侵权行为法规制的是损害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如何分担问题,由此,侵权行为法的适用就涉及到两个极点之间的平衡:一是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保护,一是加害人行为自由的维护。整个侵权行为法的历史就在于如何平衡加害人的“行动自由”和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两者始终处于一种紧张关系中,形成一种此消彼涨的态势。一方利益的实现必然是以另一方利益的丧失或削减为代价的。如过于倾向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保护,则会在一定程度上侵犯加害人行为的自由,进而会影响到行为人的主动性与创造性,造成社会经济的停滞不前。而过于维护加害人的行为自由,则又会对受害人疏于保护,造成不公平之现象。同时,由于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角色是可以互换的,两者同时构成社会上的“人人”,所以,对任何一方的倾向性保护都会造成整体上的不公平。由此,确定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就尤为重要。


  

  由此点理解出发,《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的“多因一果”侵权行为则有过于保护受害人权益,从而危及加害人行动自由之虞。在“间接结合”侵权行为中,其中某些行为或者原因只是为另一个行为或者原因直接或者必然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创造了条件,而其本身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必然引发损害结果,而只有当某原因与其结合后,才能造成损害后果。如将“加害人甲”之行为作为某原因的条件,将“加害人乙”之行为作为与损害结果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原因,则两者承担按份责任的结果,会破坏“加害人甲”的合理信赖。这是因为行为人只有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有合理的信赖,方能真正实现行动自由。“私人间追究责任势须从‘期待可能性’着眼,只有对加害于人的结果有预见可能者要求其防免,而对未防免者课以责任,才有意义。”[7]有合理信赖者,行为后果具有可预测性,故能行动自由。过错责任原则在近现代民法上被奉为圭臬,也正是根源于此。在“间接结合”侵权行为中,“加害人甲”无法了解“加害人乙”后续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时间性与空间性、与自己行为结合的方式与程度,等等。如此有可能出现如下不可想象之局面:今日“加害人甲”刮断的电缆、碰坏的路灯、撞断的路桩、发布的虚假信息等等,在明日、明年、十几年或几十年后为“加害人乙”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条件,两者的“间接结合”使“加害人甲”要为当日之行为承担责任。如是,为避免这种情况,没有合理信赖且理智的“加害人甲”就不会出来参与社会活动,而无数个“加害人甲”人人自危之结果,就是社会的不发展。这样的情形是不可想象与容忍的!


  

  第二,《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的目的主要在于对受害人权益的倾向性保护,但这种无充分理论支撑的利益调配,除可能导致行为人行动不自由的恶果外,尚将应由受害人自我负担的事项不恰当的移转给加害人。侵权责任的承担,实质上是将损害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进行分配。这种分配可能的结果就是:或者加害人100%承担责任;或者受害人100%自我负担;或者加害人与受害人按比例各自负担相应份额。在这种形式上分配的背后,需要考察的是,侵权行为法是站在何种立场上予以把握损害结果的分配的。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法究竟是站在受害人立场上,还是站在加害人立场上来把握责任的分配。这两者思考方式与相应的制度设置是完全不同的。如果侵权行为法是站在受害人立场之上,则应以加害人承担责任为原则,以加害人不承担责任为例外;而如果侵权行为法是站在加害人立场之上,则应以受害人自我负担为原则,以加害人负担为例外。


  

  可以说,侵权行为法是站在加害人立场之上,即以受害人自我负担为原则,以加害人负担为例外的。这是因为,原则上,除非有充分理由,足以移转损害由他人负担,否则个人应承担其自己不幸事件的后果。正如美国著名法学者霍姆斯在其经典名著《普通法》中所言:我们法律的一般原则是,意外事件之损害,应停留在它发生的地方。[8]所以,“在欠缺充分理由转由他人负担时,无辜的受害人应自我承担生命中的不幸与损害”。[9]这点原理其实也可以从具体规则的设置中体味出来。侵权行为法中归责原则的设置与构成要件的要求,无不是侵权行为法站在受害人自我负担的大原则下,寻求加害人承担责任的理由的正当依据。如是,在“间接结合”之“多因一果”侵权行为情形下,受害人只能要求“加害人乙”承担责任,法律不能仅凭存在受害人对“加害人乙”求偿不能的风险,就将“加害人甲”强行纳入责任人范围,进行在“一切为了受害人”旗号下的“株连”。受害人举证不能的风险、因加害人无偿付能力而使受害人求偿不能等都是受害人所必须直面的风险,法律不能以减少受害人求偿不能的风险为目的,强行扩大责任人范围。实质上,《解释》这种做法看似充分地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但在受害人与加害人皆为“人人”的前提下,却可能达致“一切都不利于人”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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