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动产交付
(一)动产交付的概念
动产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一种公示方法。所谓动产交付,是指将标的物或所有权凭证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因为交付就是占有的转移,故有时也被称为占有的交付。
交付具有下列法律特征:[26]第一,交付是当事人自愿的行为,或者说是当事人基于合意所履行的行为。否则,即使标的物的占有发生了转移,在法律上亦不构成交付。第二,交付是当事人依合同的约定所为的一种积极给付行为。只有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等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一般才能构成法律上的交付。第三,交付使用是以标的物确定或特定为前提,或者至少说交付的本身意味着标的物已确定。因为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独立物,如果是非特定物,则不能认定其就是该合同项下的标的物,也就无所谓标的物的所有权从出让人移转到受让人。第四,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二)动产交付的法律规则
动产交付可以分为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两种。
1.现实交付
交付通常是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转移,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受让人。通常所谓的交付均指这种现实交付情形。关于动产的事实管领力是否移转,一般应依交易观念而定,且须有让与人的意思,受让人自行占有标的物,不构成交付。[27]交付行为可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实现占有之转移,也可借助他人之手而为现实交付,如通过占有辅助人而为交付、通过占有媒介关系而为交付、通知“被指令人”而为交付等。
2.观念交付
民事交易日趋多元化,交付方式也突破了传统的现实交付,出现了所谓“观念交付”。根据民法学理论及我国《
物权法》规定,观念交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简易交付。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我国《
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28]立法之所以承认简易交付,是因为标的物已经为受让人实际占有,如果要使其先将物返还给出让人,再由出让人转让给受让人,显然纯属徒劳。
(2)指示交付。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我国《
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29]立法之所以承认指示交付,是因为在此种情形下,涉及三方当事人,如果按照现实交付规则,必须先由第三人将占有移转于出让人,再由出让人现实交付于受让人,如此操作显然增加了交易成本,而允许出让人将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转让于受让人,则节约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