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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

  
  就不动产登记而言,根据《物权法》规定,应注意以下几点法律规则:

  
  1.登记申请与办理规则

  
  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6]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7]登记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履行的职责有:①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②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③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8]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9]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10]《物权法》还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11]可见,登记机构应当向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查阅、复制登记资料的便利。同时,登记机构应当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保守秘密。

  
  2.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规则

  
  (1)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是登记机构根据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进行的变更原登记事项的登记。我国《物权法》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12]一般认为,登记更正后,原权利人在异议登记期间对该不动产作出的处分,登记更正后的权利人未追认的,不发生效力。

  
  (2)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情况下,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所依法作出的登记。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13]

  
  (3)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是在当事人签定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的协议时,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由登记机构根据其申请依法所作出的登记。[14]我国《物权法》规定,当事人签定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15]可见,预告登记是为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项请求权要达到的目的,是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的变动。[16]《物权法》同时还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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