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对该案的再审判决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应排除,这种认定一方面可以使权利人获得较为便利、有效的途径去取得盗版嫌疑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另一方面也使盗版者的风险骤然增加,由于很难区分谁是贪图便宜而真心购买盗版软件的,谁是权利人派出的暗探,盗版者不得不有所收敛。这对于遏制和打击在一些地方至今仍然十分猖獗的盗版行为无疑会起到积极的作用。[12]
四、结语:对“民事非法证据”含义的再阐述
在前文中笔者指出,民事非法证据在广义上是指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狭义上指取证手段不合法的证据。事实上,现有的《证据规定》没有给“合法性”一个明确的含义,所以非法证据的界限也是模糊的。这就要求在司法实务中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综合权衡“保护利益”与“侵害利益”的性质与严重程度,考虑当事人主观动机,考虑案件类型等相关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说,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对“合法性”的审查应该是一种相对宽泛的把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一般应当达到严重的程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法律”一词的解释应当从窄从严。唯有如此,才能充分权衡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价值,才能实现民事诉讼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目的。
【作者简介】
王超,女,山东泰安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
【注释】李浩:《民事证据立法前沿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51页。
陈娴灵:《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商榷》,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6期。
同上注。
参见江伟主编:《
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三版,第144页。
汤维建:《关于证据属性的若千思考和讨论》,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1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276—277页。
柴发邦主编:《诉讼法大辞典》,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05页。
张永泉:《论我国诉讼中的证据排除与证据禁止》,《政法学刊》2001年第3期。
参见张晓敏:“悬赏举报费,谁输官司谁掏”,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1月6日。
江伟主编:《
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三版,第146页。
肖建华:《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http://www.fatianxia.cn/paper/21875/。访问时间:2008年12月7日。
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39页。
李浩:《利益衡量的杰作 裁判方法的典范 ——评“北大方正案”的再审判决》,原载《人民法院报》。转引自http://www.chinaiprlaw.cn/file/2007032810614.html,访问时间200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