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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论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2、遵循利益衡量规则是发现真实、维护实体公正的要求。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民事诉讼的首要目的,发现真实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大陆法系很重视诉讼对案件事实的发现功能,而英美的对抗制就是为了更好地发现正义而设的。因此,不应当否定诉讼程序应当具有发现真实的价值目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在矛盾在于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的价值冲突需要权衡。在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中,这些非法证据往往是证明力极高的证据,甚至是唯一的关键证据,对此类证据的排除,往往不利于实体真实的发现,不利于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维护。因此,在现有法律规定抽象模糊的情况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充分权衡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利害冲突是可取的和必要的。

  
  (二)利益衡量的具体考量因素

  
  所谓利益衡量,系在多个权利或利益冲突、法律出现漏洞的场合,或当法官遇到疑难案件时,法学理论所提供的一种解决途径:通过衡量各种利益的位阶或重要程度,并通过选择取舍后作出决定。简单地说,就是“在具体个案中权衡各方利益并作出裁决”。[10] 具体来说,应当在个案中考虑以下因素:

  
  1、权衡“保护利益”与“侵害利益”的性质与严重程度

  
  首先,与其他权利相比,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因为人格权是直接与权利主体的存在和发展相联系的。对人格权的侵害就是对权利者自身的侵害,所以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应该居于首位。如果取证行为严重地损害了法律所保护的隐私权、公民通信自由权等维护人性尊严、保障幸福所必不可少的人格权,就不应当采纳该证据。其次,考虑侵害的严重程度。最高院《规定》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依据之一,但是如果只是轻微地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便将对发现案件真实具有重要影响的证据排除掉,不具有合理性。

  
  例如在某案件中,原告为了保护自身的名誉权,毁坏了被告家杂物间的房门,从中取出被告准备散发的侮辱其人格的字条。由于杂物间不住人,且与被告的居住房屋在空间上相分离,原告没有侵犯被告的隐私权,仅涉嫌侵犯被告的财产权。权衡原告待保护的名誉权和与被告被侵犯的财产权可知,原告的名誉权显得更加重要,采用以上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认定为有证据资格。在另一案件中,某女士在自家卧室安装摄像探头拍摄到丈夫与第三者的不轨行为,第三者认为侵害了自己的隐私权。但是细细分析可知,探头是安装在自家卧室里的,对第三者的隐私权侵害很小,或者说是第三者主动到别人家里自爆隐私。该女士为了保护自身的配偶权,不得已采取这种取证手段,与“侵害利益”——第三者的隐私权相比,显然应当采用原告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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