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代理法,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代理人如果未越权,他的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投行高管们的被代理人就是投行,投行又是有限责任公司。这样,他们可能承担的责任就比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小得多了。
在投行破产清算的过程中,高管们只要没有作假账,没有伪造证据,没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他们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过去若干年中,破产投行的高管们除拿到一大笔补偿金之外,还可以换另一家投行继续工作,照旧获得高额薪酬和福利。
本文认为,法律不应允许投行高管们“鱼与熊掌兼得”。相反,权利与责任必须对等。
其三,金融产品风险如此之大,但经营销售这种金融产品的投行却无须承担责任,显然并不合理。
相比之下,在实体经济中,市场上销售的汽车或电脑等实体产品,如果有严重质量问题,厂家通常会实行“召回”,减少消费者的经济损失。如果是市场上销售的食品或药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时,生产厂家还要承担更大的经济赔偿责任,这些厂家的负责人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华尔街出售的金融衍生产品,给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与汽车、电脑给民众造成的损失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凭什么就没有“召回赔偿制度”呢?
这种不合理的法律制度,也许是基于人们对虚拟经济不确定性的认识还没有达到如实体经济那样的确切的程度,也许因为金融家们对虚拟产品定价也没有形成像实体产品那样的共识,也许是消费者自己对这些虚拟金融产品的风险拥有自己控制的能力,不需要法律保护。可是,既然最后出了问题就让纳税人埋单,那么,这些产品带来的损害,在法律上就不应该允许免责。
其四,利润越高的行业,纳税的税率也应该越高。
一般而言,烟酒行业的税率通常比其他实体产品的税率高,有些国家对酒的税率高达70%。在美国,生产经营实体产品的税率都是相差不大的,烟酒产品除外。但虚拟经济形态中金融产品的税率,并不比实体产品的税率高。如果现在要纳税人掏钱拯救华尔街的投行,那么,它们就应该承担更高的税率,这样才是对等的。
就投资银行的高管而言,他们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也不高。特别是对冲基金经理的前5位经理,年平均收入都在10亿美元以上,而他们的收入被当作投资获利,其税率低于15%,比“那些辛勤工作的教师和消防员享受的税率还低”。[3]
同理,为什么可以救贝尔斯登,而不救雷曼兄弟公司呢?这两家公司的公司税率都是完全一样的,贝尔斯登对纳税人的贡献,并不比雷曼兄弟公司更大,这里面又是什么逻辑呢?如此不透明,美国的律师能解释清楚吗?这里的游戏规则,法律应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