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经济犯罪确立不经定罪的犯罪收益追缴制度
非依赖于刑事定罪的犯罪收益追缴制度对于保障追缴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对犯罪收益的追缴以定罪为前提,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死亡、在逃以及失踪时,无法追缴被确定为犯罪收益的财产。特别是对于被害人最为关心犯罪收益是否追回的经济犯罪来说,只要追回犯罪收益,即可挽回被害人的损失,替代刑罚部分实现对于被害人的安抚功能,所以建立不经定罪的犯罪收益追缴制度更具有特别的意义。应当考虑切断犯罪收益追缴与定罪之间的必然联系,只要有证据证明某项财产为犯罪收益,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被定罪甚至还没有被控制,经过法定程序就可以直接没收。具体来说,在经济犯罪的侦查中,如果侦查机关根据一定的证据材料有合理根据认为某财产是犯罪收益,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死亡、在逃或失踪而无法提交审判时,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申请,法院应当公告或通知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逾期五人申报或者申报无合理依据的,可以决定将该财产没收。同时也可以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美国的民事没收制度的长处,对现行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一些改造,使其能够在因犯罪嫌疑人失踪、在逃或者死亡而导致刑事诉讼处于停顿状态或者终止的情况下实现对犯罪收益的追缴。[18]
(四)加强对经济犯罪当事人和第三人权利的保护
犯罪收益在流转过程中会涉及到第三人的权利,对犯罪收益的追缴可能侵犯第三人在该财产上的权益。而且,追缴犯罪收益的同时也应当为当事人保留一定的生活费用,以维持其正常生活。所以,犯罪收益追缴中对于当事人和第三人权益的保障也应当是着重考虑的问题,否则将大大影响追缴的效率和社会效果。在我国相关诉讼程序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保障相关人员的权利。(1)明确通知制度。在申请以及裁决对某项财产进行扣押和没收时,应当及时对当事人以及可能对该财产享有利益的人发出通知或者进行公告,以方便其在法定期限内向司法机关申报权利或提出异议,在没有通知或者公告情况下的扣押和没收无效。(2)建立排除制度。对于犯罪收益的追缴不能完全剥夺当事人的生活条件,在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扣押或者没收时,应当为其以及其所赡养的人保留基本生活费用。如果当事人提供担保,也可以暂缓扣押或者没收。作为追缴对象的只能是犯罪收益,对于确定不是犯罪收益或者确定属于第三人的财产,不具有追缴的合法依据,应当排除出追缴范围。(3)设立救济制度。为了保障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设立错误追缴情况下的救济制度。对于确定不属于犯罪收益和属于第三人的财产,如果已经扣押,应当及时返还。如果已经没收,在相关人员的申请下应当及时予以价值相当的补偿。
(五)建立对经济犯罪名声收益的追缴制度